🌐 外来客网

房主反击入户强拆者致1死3伤,被判无罪,律师:首例

收藏
声明:本文转载自 「倍可亲」,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房主反击入户强拆者致1死3伤,被判无罪,律师:首例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清晨6点,面对十余人持械破门强拆,房主张恒父子反击致强拆人员死亡,近日,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反暴力强拆致死案”终于尘埃落定。

  2026年8月7日,法院认定张恒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判决其无罪,同时驳回死者家属民事索赔诉求。2026年8月18日,陕西西咸新区资村非法强拆致人死亡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此前,十名强拆人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已分别被判处缓刑至二年有期徒刑。

  这起强拆事件发生在陕西西咸新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因当地开发文旅项目,对该村部分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但征收方与张三报家始终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23年4月1日6时许,十余人驾驶轮式破碎机、持防暴叉等器械,强行破坏当事人张恒、张三报家的院门和房门后闯入其住宅,实施非法强制拆迁,引发冲突,其间一名拆迁人员死亡。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截图 图片来源:封面新闻

  案发次日,张恒及其父亲张三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之后二人曾被取保候审一段时间,经审查后,张恒于当年9月1日被逮捕,罪名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2024年5月28日,该案在咸阳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23年4月1日,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纠集相关人员对被告人张恒和张三报位于西咸新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家中的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迁。

  在冲突中,拆迁人员郑某某、寇某某、石某等人持防爆盾、防暴叉、橡胶棍进入张恒、张三报家,欲将张恒父子带离,张恒父子遂持自制长矛与石某等人对峙。对峙过程中,被告人张恒持自制长矛捅刺石某,致石某胸腹腰部多处刺伤,左肺破裂,左侧肺动脉破裂,肠系膜破裂,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恒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系防卫过当。

  8月7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判决其无罪,同时驳回死者家属全部民事索赔诉求。检察机关未抗诉。8月18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此前,2025年1月21日,秦都区法院对十名强拆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纠集相关人员对张恒、张三报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家中的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迁。

  被告人郑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一联系四台机械到现场拆除房屋。被告人寇某某纠集了史某某、石某(已死亡)、姜某等人辅助强制拆迁。史某某、刘某等又纠集了贺某等20余人辅助强制拆迁。郑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张恒、张三报家相关设施损毁。经评估,张三报家被损坏的铁大门价值1240元,自制推拉门价值7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王某一、王某二、贾某某、吴某某、史某某、刘某、姜某公然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96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十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至二年有期徒刑。

  多位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全国首例反强拆致死被判正当防卫案,对非法强拆中的公民权益保护、基层治理、依法征拆等都具有司法范本参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从社会与基层治理价值而言,本案树立依法征拆、公正司法的鲜明导向。”

  他表示,本案判决否定了“谁受伤谁有理”的片面裁判逻辑,既捍卫公民住宅权、人身财产权,也倒逼征拆工作必须严守法定程序、杜绝暴力违规操作,为规范基层征拆行为、化解征拆矛盾、推进法治基层治理提供司法范本。“本案兼具法律严谨性与社会价值,对同类案件处置、基层征拆治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不过,多位律师同时提醒:“个案判决仅适用于本案案情,其他同类纠纷以证据和事实为准。”

版权说明 / Copyright Notice:
Content and images in this article may originate from third-party sources and are used for news reporting, commentary, or public interest purposes. All copyrights remain with their respective owners. Please refer to the Copyright Notice at the bottom of this page.
本文内容仅供信息参考,不代表倍可亲立场或观点。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