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想讓女兒改從母姓,單親媽怒控前夫不養、不聞不問,但法院判決駁回改姓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離婚後,孩子跟著母親生活,前夫不僅很少探視,也未負擔生活費,母親因此認為孩子與父親形同陌路,為了讓女兒建立新的身分認同,向法院聲請改從母姓。法院發現,當初夫妻離婚時已經白紙黑字約定,父親在母親單獨行使親權期間「毋庸支付扶養費」,且社工訪視也認為父女互動仍屬正向,沒有明顯疏離情形,判決駁回聲請。
離婚後女兒跟媽住 母盼改姓「重新開始」
小珍主張,她與前夫阿偉(均化名)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兩人早在民國109年11月分居,孩子均跟著她生活。後來她發現阿偉疑似婚外情,還因此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雙方最終於民國113年協議離婚,並約定由她單獨行使及負擔孩子的親權。
小真表示,分居後阿偉很少與女兒小晴(化名)見面,雙方互動有時冷淡,甚至出現責罵、數落情形,加上離婚後阿偉從未負擔子女扶養費,她認為阿偉已無法滿足女兒對父愛的需求,父女關係幾乎形同陌路。
她也表示,女兒希望改從母姓,如果繼續維持父姓,恐影響日後身分認同,也可能妨礙她與母親及母方家族建立緊密的歸屬感,因此,希望法院准許女兒改從母姓。
前夫:離婚協議很清楚 根本不用付扶養費
面對改姓要求,阿偉則反駁,兩人離婚時他已經「淨身出戶」,沒有向小珍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也明確約定,只要小珍單獨行使、負擔子女權利義務期間,他無須支付子女扶養費。阿偉認為,小珍如今反過來拿「沒有支付扶養費」作為改姓理由,並不合理。
阿偉指稱,小真過去不准他使用小珍購買的手機與孩子聯絡,直到兒子升上國中、在小珍同意後,他購買手機才恢復聯絡;至於女兒因沒有手機,才導致雙方較少聯繫。他也否認曾辱罵女兒,並表示自己曾詢問女兒是否想改姓,女兒明確表示沒有意願,認為小珍只是想讓他難堪。
離婚不是改姓通行證 要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父母離婚等情形,法院雖得依父母一方或子女請求,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姓氏,但並非只要父母離婚就一定可以改姓,仍須符合「為子女之利益」的要件。
法院調查發現,雙方離婚協議已明確約定,在小珍單獨行使親權期間,阿偉毋庸負擔子女扶養費,因此小珍現在以阿偉未付扶養費,主張他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並不合理。至於阿偉婚姻期間與其他異性有牽手、搭肩散步等逾越一般社交界線行為,法院認為,這與女兒是否有改姓必要,並沒有直接關聯。
社工訪視成關鍵 女兒未排斥爸爸
法院另委託專業團體進行訪視,結果顯示,小珍確實是女兒主要照顧者,長期負責生活、教育及日常安排,也曾詢問女兒改從母姓的想法,女兒表示可以接受。
社工也發現,雖然女兒與父親見面頻率較低,但兩人互動整體仍屬正向,沒有明顯拒絕、畏懼或疏離父親的情況,尚未達到必須透過改姓來調整身分連結的程度。法院認為,目前沒有具體證據顯示女兒繼續維持父姓會對心理、人格發展造成不利,也無法證明改從母姓一定更符合女兒最佳利益,因此裁定駁回小珍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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