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國考報考人數近年減少,考試院出招搶人才。考試院今(20)日通過「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公務人員年資採計範圍,包括約用社會工作師、約用法官助理、國立大學契約進用非主管職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等全職專任契約人員,未來轉任公務人員,曾任年資符合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等要件,也可採計提敘俸級,修正規定將於近日發布施行。考試院表示,近年受少子女化及民間就業市場競爭等因素影響,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減少,加上政府業務日益多元複雜,對公務人員多元專業知能及跨領域能力需求增加,因此鬆綁提敘制度,希望提高具有公部門服務經驗人才投入公職的誘因。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依現行規定,原則上只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進用的約聘僱人員,擔任公職後可依規定採計年資提敘俸級。考試院指出,近年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用人方式更加多元,因此此次將年資採計範圍擴大至其他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例如約用社會工作師、約用法官助理、國立大學契約進用非主管職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等。未來擔任公務人員後,曾任年資如符合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等要件,即可採計提敘俸級。此次也放寬「工作性質相近」認定標準,使其與職系調任規定適度脫鉤。經銓敘審定簡任第12職等以上者,以及簡任第11職等以下擬任行政類職系職務者,曾任各職系公務年資均可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簡任第11職等以下擬任技術類職系職務者,考量專業需求,對曾任行政類職系職務年資的認定仍有所限制。考試院表示,此次修正希望合理評價公務人員多元的公務服務資歷,提高具有公部門服務經驗及多元職務歷練人才報考公職的誘因,使既有人力資本延續運用,進一步強化政府攬才、留才及用才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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