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軍總醫院器官捐贈案引發爭議,2名醫師因涉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各以10萬元交保。衛福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呂念慈今(20日)表示,案件爭議關鍵在於捐贈者「死因別」究竟屬病死或非病死,由於個案從高樓墜下,疑似屬非病死,依法應報請司法相驗,「醫院這個程序沒有做好」;不過目前尚未停止三總器官摘取、勸募或移植資格,相關業務仍可進行。士林地檢署昨指揮警方搜索三總,約談4名被告及3名證人共7人,檢方複訊後,認定施姓、張姓2名醫師涉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各以10萬元交保,其餘人員請回。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據了解,此案源自於去年3月三總一位患者當時因意外受傷、骨折住院(另有一說是高處墜落),後續歷經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經臨床醫師依患者最終死亡狀況判斷,認為原先受傷並非直接死因,因此器官捐贈團隊依「病死」流程處理,完成死後眼角膜捐贈。全案並沒有心臟、肝臟等器官摘取或移植情形,與外界一度揣測的「器官移植弊案」不同。依器官捐贈相關程序,病死者與意外等非病死者的處理程序不同。若屬意外死亡或疑似非病死案件,原則上須先經司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後,才能進行器官或組織摘取。這起事件的爭議關鍵,即在於患者究竟應被認定為「病死」或「意外死亡」,以及器捐登錄系統中的死亡原因是否如實登載。據了解,當時三總醫療團隊依既有臨床資訊認為患者後續因休克、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因此依病死程序進行;直到患者家屬因為要申請意外險,為取得相關證明而報警、要求司法相驗,才讓原本已完成的眼角膜捐贈程序出現爭議。三總發現問題後立即向器捐中心及衛福部主動通報,坦承程序確有需要檢討之處。院內人士說,衛生主管機關後續也曾到院訪視,院方並針對流程進行補強。呂念慈表示,依「醫療法」第76條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7條規定,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者應報請司法相驗,由檢察官確認死因;但非病死者並非不能器官捐贈,而是必須完成相關司法程序,經檢察官確認後才能摘取器官。她指出,這起個案因有從高樓墜下情形,可能屬疑似非病死,原本應報請司法相驗,但醫院在這項程序上沒有做好。目前地檢署已展開偵查,因涉及刑事責任,將採「刑事先行」,衛福部會先配合司法調查,待結果出爐後,再檢視是否涉及行政責任。呂念慈強調,目前掌握的爭議「純粹在死因別」,器官捐贈者的捐贈意願、後續分配流程及執行均沒有問題,也沒有影響器官分配的公平性或受贈者權益。至於三總是否因此遭停權?呂念慈表示,目前並未停止三總摘取、勸募或執行移植的資格,因此相關業務仍可照常進行。不過,衛福部後續不會沒有作為,除等待檢調結果,也將由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持續檢討相關作業。呂念慈說,衛福部多年來持續針對醫師開立死亡診斷,以及非病死、疑似非病死案件應遵循的程序進行教育宣導。這次事件後,也會特別要求執行器官捐贈及移植的醫院加強相關法規及程序宣導,避免類似疏失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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