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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马首次!无牌提供网络服务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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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艾瑾/全马首次!无牌提供网络服务被控傅乐轩被带往法庭面控。(马新社图)

(八打灵再也20日讯)Aircom Telecommunication私人有限公司涉嫌在无合法执照下拥有网络设施及提供网络服务,并持有一套被设计用来欺诈取得宽频网络服务的系统,今日与其董事及董事妻子分别面对3项控状,惟他们皆否认有罪。

这也是全马第一次有公司因无牌提供网络服务,而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被控的公司。

57岁董事傅乐轩(译音)代表该公司出庭,并向法官莎丽扎否认所有指控,要求审讯。

根据第一项控状,该公司被控在没有网络设施供应商个人执照的情况下,拥有网络设施,抵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6(1)(a)条文。

第二项控状则指该公司没有网络服务供应商个人执照,却提供网络服务,抵触同一法令第126(1)(b)条文。

一旦罪成,两项罪名可在同一法令第126(2)条文下,面对最高100万令吉罚款、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罪成后,若违法行为每持续1天或不足1天,也可另加罚款10万令吉。

第三项控状指Aircom Telecommunication私人有限公司持有一套被设计用来以欺诈手段,取得无限家庭光纤宽频服务的系统,抵触同一法令第232(2)条文。

罪成者,可被判最高100万令吉罚款、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所有罪行被指于2025年10月16日,在沙登工业园一座公寓内发生。

另一方面,傅乐轩与其54岁妻子唐薇美(译音)也被控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因上述相同行为面对另3项控状。

其中两项控状指这对夫妇基于共同意图,在没有网络设施供应商和服务个人执照的情况下,拥有网络设施及提供网络服务。

两人是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6(1)(a)及第126(1)(b)条文下被控,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6(2)条文下受罚,且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两人也被控基于共同意图,持有一套被设计用来以欺诈手段取得无限家庭光纤宽频服务系统,抵触同一法令第232(2)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控方建议让每名被告以5万令吉保外候审,并附加每月1次到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报到,以及在案件审结前把护照交由法庭保管。

控方也申请把案件与较前傅乐轩在另一间地庭被控的案件进行联合审讯,因为两起案件涉及相同的调查、证人及证物。

不过,辩护律师莫哈末凯鲁要求把保释金降至约1万5000令吉,理由是两名被告须抚养两名孩子,其中一人仍在大学求学。

他说,这对夫妇在调查期间给予充分合作,今日也特地从霹雳怡保前来八打灵再也面控。

法官诺鲁芝拉娃蒂最终批准两名被告以总额6万令吉的保释金,保外候审所有控状,并须遵守控方提出的附加条件。

案定于10月5日过堂,以移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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