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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鼓嶺狗殺人|議員倡引入禁養機制 改革法例明確狗主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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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最近在五日內發生至少五宗狗隻襲擊人和動物的案件,釀成1人、1貓、2狗死亡,另有2人受傷,引起社會熱議現行法例是否能夠有效規管飼養者照顧狗隻,以保障公眾安全等問題。其中,周一(17日)元朗YOHO混種大狗「拉里」咬死兩小狗,以及昨日(20)打鼓嶺狗場女負責人被咬死最受關注。

有立法會議員建議參考新加坡研究讓首次養狗人士先「上堂」、後領牌,讓飼養者在開始飼養前先想清楚、準備好;針對嚴重疏忽或屢次違規的飼養者,則應引入禁養機制。另有議員提出改革現行法例,建議參考英國《危險狗隻法》,採取單一易明的違法定義。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植潔鈴。(直播截圖)

植潔鈴倡首次養狗人士先「上堂」、後領牌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植潔鈴指出,大多數寵物主人都愛惜動物,但「動物福利和公共安全不能只靠自律」,舉例新加坡規定首次申領狗牌或貓牌人士,須先完成免費網上飼養課程。香港亦可參考有關做法,研究讓首次養狗人士先「上堂」、後領牌。她強調,這並非要為難寵物主人,而是讓飼養者在開始飼養前先想清楚、準備好。她又建議,針對具攻擊風險的犬隻,應訂立更嚴格的飼養及管控要求。至於嚴重疏忽或屢次違規的飼養者,則應引入禁養機制。

養狗是個人選擇 保障他人安全是狗主責任

她認為,養狗是個人選擇,保障他人安全則是狗主責任,飼養體型較大、較活躍或具攻擊風險的狗隻,更要確保照顧者有足夠能力控制,不能只說「平時很乖」,因為一次失控,已足以令人受傷,甚至奪去其他動物的生命。

拉里約5歲大,是一頭西班牙犬。(毛守救援提供圖片)

有指現行條例過於寬鬆

有意見認為,目前主要用作管控狗隻罪行為《狂犬病條例》或《危險狗隻規例》罰則過於寬鬆,違反《危險狗隻規例》關於未有使用狗帶穩妥地牽引大型狗隻進入公眾地方的罪行,極其量也只是判處監禁3個月,阻嚇性有限。即使在狗隻傷人害物的情況下,如要對狗主提控更嚴重的毀壞財產,或侵害人身這些更嚴重的罪行時,舉證難度亦比起《狂犬病條例》或《危險狗隻規例》下的罪行更高,往往起碼要證明狗主「罔顧後果」而造成財產毀壞或人命傷亡。

圖為選委界議員范凱傑。(立法會)

范凱傑倡參考英國《危險狗隻法》 違法定義單一易明

本身是大律師的選委界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認為,香港可參考英國的《危險狗隻法》 (Dangerous Dogs Act) 作出改革。他指在上述法例列明,如果狗隻危險地失控 (dangerously out of control) (不論是否在公眾地方),狗主或管控人即屬犯罪,可處監禁6個月。如果該失控行為引致他人死亡,可處監禁14年;如引致他人受傷,可處監禁5年。

他認為,《危險狗隻法》採取單一易明的違法定義 ,即「狗隻危險地失控」,單單 「失控」 不會構成犯罪,加入 「危險地」作為觸發條件,有助在保障公眾安全與避免對狗主過度苛刻之間取得適當平衡。而且該法例適用範圍不限於公眾地方,使身處於私人處所的人和動物在面對狗隻帶來的風險時,都得到相同的法律保障。

立法會議員.范凱傑|狗隻傷人害物誰之責?  (一):刑事責任

他續指,《危險狗隻法》沒有以狗隻的品種或體重作區分,這可以讓罪行適用範圍涵蓋所有狗隻,以使法庭在處理相關檢控程序時有足夠空間考慮不同品種、不同體重狗隻在個別案件中失控時的危險性,從而作出合符公義的裁決。他又形容,上述法例,可向狗主和公眾發出一個簡單、清晰、直接的信息,便是作為狗主,不論畜養的是什麼狗,不論在什麼地方,都負有法律責任避免狗隻「危險地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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