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病榻遺囑33筆土地給祖母,獨子怒告無效「拋棄書」成關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男子阿川的父親阿岳於民國113年因癌末住院,病榻期間立下代筆遺囑,將名下33筆土地、房屋、機車及其他財產,全數遺贈給母親阿蘭(均化名)。阿岳過世後,阿川發現自己身為唯一兒子,竟未分得任何遺產,認為父親當時病重、根本沒有能力清楚表達遺囑內容,憤而提告要求確認遺囑無效,並主張特留分遭侵害。
判決揭露,阿岳於113年年初因腹水不適到醫院急診住院,5天後就在病床上立下代筆遺囑。阿川主張,父親當時已屬病危,無法清楚表達意思,且遺囑一次涉及多達33筆土地,不可能由父親逐筆口述,因此,認為遺囑不符法律規定。
醫療紀錄打臉「意識不清」
不過,阿蘭提出醫院診斷證明及病歷資料,顯示阿岳立遺囑當天意識清楚,昏迷指數更達滿分15分,並非阿川所稱的昏迷或無法表達狀態。法院也傳喚3名遺囑見證人作證,證人均表示,阿岳雖然躺在病床上、看起來有些疲累,但精神正常,能完整說出自己的意思,其中一名見證人更證稱,阿岳當場清楚表示「33筆土地、房屋及機車都要給媽媽」。
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代筆遺囑確實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但並不代表必須逐字逐筆把所有財產內容念完。只要能以口頭方式明確表達遺囑意旨即可。阿岳當天既能自行陳述遺願,見證人也確認內容後宣讀、講解,再由阿岳及見證人簽名,已符合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
真正關鍵竟是「繼承權拋棄書」
至於阿川主張即使遺囑有效,也侵害他的特留分,法院查出,阿岳過世後,阿川曾簽署「繼承權拋棄書」,明確表示自願放棄繼承權及特留分,並交由遺囑執行人轉交阿蘭。
阿川事後辯稱,自己是遭威脅才簽字,而且未曾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此拋棄並未生效。但法院認為,阿川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曾遭不法脅迫,也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撤銷相關意思表示。
法院指出,特留分是繼承人的權利,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向受扣減的對象表示放棄即可,不需要另外向法院聲明。由於阿川簽署的拋棄書已送達阿蘭,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得再主張特留分扣減。因此,法院認定遺囑有效,阿川所提確認遺囑無效、塗銷不動產登記、確認特留分及分割遺產等請求均無理由,判決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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