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縣頭份市斗煥坪營區新訓中心一名新兵陳姓男子,與另一名新兵張姓男子因迷彩服短少問題起爭執;陳男火大,於就寢後爬上上鋪揮拳揍張男,致張男頭部及手部挫傷。陳男被苗栗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張男2人於去年8月19日晚間9點20分許,在斗煥坪營區內,因寢室內務、迷彩服等細故發生爭執;陳男心生不滿徒手毆打張男,致張男有頭部、右手部挫傷等傷害。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張男指控,當天晚上收假回營後,鄰兵有他幫忙將洗好的衣服取回,但現有不屬於自己的衣服,詢問其他弟兄,尋找該衣服的所有人,因陳男說衣服是為其所有,他遂將衣服歸還,並問陳男是否有多收了一件衣服,但陳男心情不好,口出惡言,揚言要到廁所處理,上士班長前來處理離開後,陳男就爬到他的上舖床舖毆打他的頭部。陳男則稱,當天張男因為洗衣扣有問題,導致其衣服有短少,就來寢室詢問是否有拿他衣服,並要開啟內務櫃檢查,兩人才因此發生口角。上士班長說,當天晚上是新兵撥交前一日,其他聯隊幹部跑來報告寢室有新訓學員在爭吵,前往察看發現2位弟兄因迷彩服遺失起爭執,請雙方立即清點自己的內務櫃後,當場釐清爭議問題,便離開處理其他公務,當日晚間10點10分許,前往2位弟兄所在寢室查舖時,張男才反映遭陳男毆打。法院審酌陳男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因故對張男心有不滿,竟不思妥善處理、溝通而恣意傷害告訴人而成傷,顯見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均待加強;兼衡張男所受傷勢程度,及陳男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張男無意願而未能商談和(調)解等一切情狀,依傷害罪,判處陳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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