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縣某醫院的已婚女護理師,與同醫院的男護理師發生不倫戀!丈夫從太太車子上的行車紀錄器發現,2人親密出遊,還上汽車旅館,要求共同賠償他120萬元的精神賠償。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被告二人確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親密往來行為,已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判處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判決書指出,女護理師已結婚10年,育有3名子女,今年過年回娘家,女兒發現媽媽一整天講電話,深夜還出門未歸,便將此情況告知爸爸,爸爸展開「抓姦」任務。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結果從太太駕駛的車子行車紀錄器,驚見她與男同事一起進入彰化市某汽車旅館3小時。隔一個月,2人開車到嘉義阿里山遊玩,先生一路跟拍。2人先訂一間民宿再外出再到阿里山景點十指緊扣,一路有說有笑,還不時相互擁抱,當晚更住在民宿內。丈夫說,太太與男同事住汽車旅館、民宿,雙方在裡面長達12小時,一定有發生性關係,這對他打擊相當大,因此要求賠償120萬元。被告二人辯稱未曾發生性行為,且原告所提出之行車紀錄器及跟拍畫面無法證明性行為之發生。承審法官認為,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凡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牽手或其他親密接觸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即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對方配偶之配偶權,且屬情節重大,並不以發生性行為或通姦為必要。審酌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12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0萬元方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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