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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吸毒妨害同房幼童發育 二審仍判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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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2日電)高雄陳姓男子與林姓妻子長期吸毒害同房幼童吸入毒煙,高雄地院一審判陳男1年2月、林女判1年獲緩刑。陳男不服上訴,但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已屬低度刑,維持原判,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審理時,考量陳男先前曾因毒品案件於民國109年間入監服刑並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屬累犯,依法應予加重其刑。且陳男身為父親,不但未因前案有所警惕,更不顧幼童在旁同處一室,接續吸毒,長達半年時間嚴重影響幼童身心發展。

法官審酌,妨害幼童發育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累犯及對未滿7歲之人犯罪等特別規定遞加重其刑後,原審判處1年2月已屬低度刑,且符合「罰當其罪」原則,並無輕重失衡。據此駁回陳男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男與林女和未滿7歲幼童同住,但這對毒鴛鴦卻自113年3月起至同年9月4日林女分娩第二胎前12小時,多次在高雄市住處內,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

因吸食空間封閉,導致同處一室的幼童長期吸入含有毒品二手煙霧。經相關單位介入,採集幼童毛髮送醫院檢驗,檢出高濃度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嚴重妨害幼童發育。

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時,認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胎兒並非刑法上所評價的「人」,也就是刑法上的「人」需從出生才開始算,因此這部分不另諭知無罪。審酌2人均坦承犯行,其中陳男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但陳男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林女部分,法院審酌其無前科紀錄,因親職觀念偏差犯案且犯後坦承,經偵審教訓應知警惕,因此宣告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編輯:李亨山)1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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