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顧過去105年,中共的邏輯思維一向是辯證的 (dialectical)。當毛澤東43歲的時候,他於1937年4月至8月在中國人民抗日軍政大學講述了《辯證法唯物論》,而蔣介石是在轉進台灣地區之後才採納正、反、和的。毫無疑問的是,蔣經國、李登輝、蔡英文和賴清德以及他們的各自幕僚都是在玩弄辯證遊戲,,只不過絕大多數的辯證方法應用者像是前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 (de facto Dutch embassy in Taipei) 代表 Hans Kuijper 無法分享他們各自所建構的與理論和/或者模式有關的辯證圖表 (diagram qua theory and/or model) 給大家進一步、深入地研究。 為了緩和和快一點結束兩岸中國 (bicoastal China)的軍事緊張,我認為有必要讓各自扮演具有創新、辯證的角色:代表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地區、代表非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雖然沒有很明確地講92共識也和蔡和賴的「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以及他們所重視的對等和尊嚴沒有矛盾,但是只要有利於雙方早日上和平協商、談判桌就行。 筆者認為要從腦內革命開始做起,有八大亮點: 1.代表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地區和代表非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多少還是不太一樣,好比說前者的憲法仍然有固有疆域(含外蒙古)這四個字。 2.我們可以從亞洲開發銀行秘書處通過 micro-micro-typographical tweak (細微的排版微調/小修改)來獲得靈感:就 Hong Kong, China 保留空格,而就 Taipei,China 被(那個秘書處)刻意地刪除空格,目的就是要區隔台灣地區與1997年7月之後的香港行政區的地位。 3.就「代表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地區、代表非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其實它的同義字就是92共識「或者我的92共識+ (the 92 consensus plus)、能夠帶給或者帶來國際共善 (common good)的92共識 regime 等等」的另外一種具有彈性的翻版,可以給與各方面子和裡子加上和平最起碼很長的一段時間。 4.雖然只提了非中華民國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它們各自的辯證相反還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5.「代表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地區、代表非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並不等於蔣介石的一個中國或者毛澤東的一個中國原則,因為有提到非中華民國和暗示到中華民國的實質存在。 6.「代表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地區、代表非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也並不等於「」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因為後者類似國中之國 (state within a state) 的對中華民國的安排,而只要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國家和中華民國維持正式邦交,中華民國就絕對不是國中之國。 7.就非中華民國、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看到一個頓號,這是英文文法中沒有的但是所表達的還是如同中國國民黨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者大陸的各自表述一中。 8.在(國際和非國際)法律和實務界,為了保護自己的基本利益,當事人會在文件上書寫 under protest and without prejudice (此舉是在提出異議並且不放棄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情況之下進行的)。這些中英文字當然應該准許在和平協商、談判文件上和場地的內外提到。(於1988年4月,我國重新返回亞洲開發銀行的年會。在那一年的6月,《台灣光華雜誌 (Taiwan Panorama)》採訪了當時的外交部常務次長。蔣孝嚴回憶說我國代表團成員以貼紙遮住名牌 (name plaque)上的「Taipei, China」英文稱號並且於座位前放置「under protest (抗議中)」牌子 (the Republic of China delegates covered up the words 「Taipei, China」 on the name plaque and put up signs in front of their seats saying 「under protest。」) 至於在和平協商、談判會場所懸掛的各自國家的旗子(和使用的國號),台灣代表可以對外解釋說這是我們在非大陸地區的或者對大陸地區而言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的,而大陸代表則可以對外說他們的國旗是從1949年10月1日在天安門開始飄揚的。 總而言之,只要沒有矛盾,就已經先說服自己了,緊接著要說服對方。法寶之一就是應用辯證(方)法。當然,讀者要懂 international regimes (ir) 或者 regime 這個治理兩岸中國的工具。由於篇幅關係,就點到為止。 *作者為美國紐約大學博士,前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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