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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7歲童遭虐 花蓮夫妻各判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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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一對陳姓夫妻受友人所託代為照顧其未滿7歲女兒期間,竟涉嫌以木製「不求人」等工具毆打幼童,並要求幼童手持重物長時間罰站,花蓮地方法院近日依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妨害幼童發育罪,分別判處陳姓被告有期徒刑1年、杜姓被告有期徒刑5月,扣案的木製「不求人」1支併予沒收,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陳姓被告去年5、6月間受友人之託,代為照顧友人年僅數歲的女兒(A童)約十幾天,兩人在住處接續以木製「不求人」及其他工具毆打A童,其中陳姓被告出手次數較多,杜姓被告則因白天外出工作、僅晚間在家,涉案次數相對較少;陳姓被告另以喝斥方式要求A童手持1250毫升水瓶罰站約40分鐘,法院認定此舉同樣足以妨害幼童身心健全發育。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A童身上因而留下前額、臉頰、四肢及軀幹多處新舊不一的瘀傷、擦傷、割傷及疑似咬痕、燙傷等傷勢,範圍遍及全身。法院審理時,兩名被告均坦承犯行,並有A童指訴、證人證述及花蓮慈濟醫院兒少保護醫療整合服務驗傷採證評估報告等事證。法官認為,陳姓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較重、對A童造成較大影響,且非初犯後首次涉案,並無情堪憫恕之處,被害人未滿7歲,依規定加重其刑;杜姓被告部分,法院則考量其涉案次數較少、案發期間白天多在外工作,且與陳姓被告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為家中經濟來源,若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判決指出,兩名被告雖在庭訊中均表達調解意願,但告訴人始終未同意調解或和解,被告迄未能實際賠償告訴人損害,考量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非輕、對其身心發展仍有一定程度影響,法院認為現階段尚無法認定被告已展現足夠的悔悟及彌補誠意,因此均未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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