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以為簽完離婚協議就自由了? 證人沒確認「這件事」全無效

声明:本文转载自 「中时新闻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以為簽完離婚協議就「自由了?」 證人沒確認「這件事」全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以為簽完離婚協議就「自由了?」 證人沒確認「這件事」全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一對夫妻在民國114年9月簽下離婚協議書,4天後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女方事後卻主張,協議書上的2名證人從未與她聯繫,也沒確認她是否真心同意離婚,因而提告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法院審理後認定,離婚欠缺法定要件,判夫妻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離婚協議談妥了 關鍵卻卡在「證人」

判決指出,女方小岑與男方阿森(均化名)於111年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由於孩子當時年僅2歲,小岑仍需照顧孩子,因此她主張,夫妻當初談離婚時,除了約定共同監護外,阿森也承諾她在孩子成年前仍可居住原住處,並負擔她與孩子的生活開銷,她是基於這些條件才同意離婚。

沒想到雙方完成離婚登記後,阿森卻不承認這些約定,甚至要求小岑搬離住處。小岑認為,離婚協議上的2名證人,都是阿森自行找來簽名,2人從未見過她,也沒有詢問她是否確實具有離婚真意,因此,認為離婚程序根本不合法。

法院查證:2名證人沒確認女方意願

阿森則反駁,雙方已經簽署離婚協議書,還一起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整個過程都有證人簽名,離婚當然有效。他並稱,小岑完成離婚後仍暫住原住所,是自己提供的協助,並非離婚條件。

然而,法院傳喚2名證人到庭後發現,兩人的確是阿森尋找,其中1人再協助找另一人擔任證人,但兩人在簽名前後,都沒有與小岑聯繫,更沒有親自確認她是否同意離婚。

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除了要有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外,還必須有2名以上證人簽名。而所謂證人,並非「有人簽名就算數」,而是必須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的真意及合意。

戶政已登記也沒用 判婚姻「繼續有效」

法院指出,若證人只是接受其中一方轉述,卻沒有直接確認另一方確實同意離婚,就不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方式。由於2名證人均未親聞小岑表達離婚意思,離婚協議書欠缺法定證人要件,即使夫妻已完成戶政離婚登記,仍不因此發生離婚效力。因此認定,兩人辦理的兩願離婚無效。

結婚才1年多從未同居 妻不願離喊「身分證配偶欄有意義」 人妻怒批「被別人X免錢」 小三回嗆:真的蠻像籠中鳥 我一樣愛妳,只是也愛上她! 小三喊冤不知道他已婚沒用 #離婚 #證人 #婚姻 #簽名 #夫妻 【樂齡專屬》農曆七月避暑去!精選全台5大銀髮族友善海生館】 無障礙輕鬆納涼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