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年男在無障礙廁所抽水馬桶上的盆栽內藏針孔偷拍男子及男童少年尿尿。(AI協作圖/記者唐詠絮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中年男涉嫌在某公共設施的無障礙廁所藏匿針孔攝影機,偷拍民眾如廁。經檢警清查,共計25人受害,其中包含多名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地院認定被告犯下29罪,依《刑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中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自民國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止,將針孔攝影機藏放該公共設施1樓無障礙廁所馬桶水箱上方盆栽內,竊錄如廁,再將影像傳輸至個人硬碟觀賞。共計偷拍25名受害者,其中包含14名兒童及少年,年齡最小者甚至未滿12歲。被告於偵審期間坦承全部犯行,並與部分被害者達成調解。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就成年受害者部分,涉犯《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共13罪,各判處4至5月有期徒刑;其中一次未遂犯行判處3月。針對兒少部分,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論處,拍攝兒童性影像罪1罪判處1年2月,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共15罪,各判處1年2月至1年3月不等。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1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2年4月。
法官認定,被告在公共廁所架設針孔,侵害對象眾多,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與被害人性隱私,尤其對兒少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不良影響。雖被告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但因未獲全數被害人原諒,不宜宣告緩刑。扣案之針孔攝影機、硬碟等作案工具及其內性影像,均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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