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生女還認領、共同扶養,正宮控婚外情「合法永久化」遭法院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老公外遇生下私生女,竟把人帶回婆家「認祖歸宗」!台北一名人妻不滿丈夫婚外情後不只認領女兒,還趁她回娘家時,大方帶著小三及孩子回婆家吃飯,甚至讓私生女睡上夫妻臥室的床,氣得怒告丈夫與小三求償500萬元。沒想到南投地院卻認為,這些行為多屬共同扶養與正常的親子互動,最後一毛錢都沒判給正宮。
判決指出,小芬(化名)與阿華(化名)民國82年結婚,婚後與家族親戚住在台北。阿華因經營家族企業,經常往返台北及南投,後來與女子阿珠(化名)發展婚外情並生下一名私生女,103年12月還辦理認領,並與阿珠約定共同負擔未成年女兒的權利義務。
小芬主張,她於104年得知此事後已大受打擊,沒想到丈夫此後仍持續帶私生女與婆婆、親戚見面,每逢農曆年還趁她回娘家時,帶著小三阿珠與私生女到台北聚餐,有時甚至刻意支開她與丈夫所生的2名子女;最讓她無法接受的是,丈夫還曾讓私生女睡在夫妻共同臥室的床上。
小芬認為,這早已不是單純「照顧孩子」,而是丈夫透過認領、共同監護,讓原本婚外情產生的關係披上合法外衣,使阿珠得以因女兒教育、生活等事務,長期與丈夫密切聯繫,等同被帶進家庭決策核心,嚴重否定她身為正牌妻子的地位,因此向兩人連帶求償500萬元。
阿華則反駁,小芬早在104年便知道私生女存在,他在105年還將台北內湖房產贈與妻子作為補償;至於後續帶私生女見祖母、吃飯、過夜,都是父親行使親權、照顧未成年子女,不能因為女兒是婚外所生,就把正常親子互動全部解讀成侵害配偶權。
至於阿珠方面,也否認持續與阿華維持男女關係,稱自己起初不知道阿華已婚,直到孩子出生後才知情並與阿華分手,此後聯繫都是為了共同照顧女兒。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中的配偶身分法益確實受到法律保障,若配偶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往來,情節重大,仍可能構成侵權;但「共同養小孩」本身不是婚外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本來就有保護、教養義務,共同討論生活、教育、見面等安排,目的在保障孩子最佳利益。
至於阿華帶私生女見祖母、親戚,法院認為屬正常親屬往來;阿珠陪同未成年女兒赴台北吃飯、過夜,也可視為照顧孩子所需。即使阿華未經妻子同意,就讓私生女睡在夫妻臥室,法院直言確實「考慮欠周」、沒有顧及正宮妻子感受,但仍未嚴重到足以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法院最後認定,小芬沒有提出證據證明阿華、阿珠在認領私生女後,仍存在超越共同育兒之外的親密關係,不能僅因兩人一起養女兒,就推論婚外情持續至今,因此駁回500萬元求償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全由阿芬負擔。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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