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花蓮男持汽油要脅妻見面 預備放火判刑七月

声明:本文转载自 「自由时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花蓮高姓男子今年2月因即將與妻子離婚心情不佳,竟在妹妹的住處當著母親的面持汽油桶將汽油潑灑於地板,並持打火機作勢點燃,藉此要求與妻子見面,警方獲報到場當場逮捕。花蓮地方法院依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判處高男有期徒刑7月,扣案汽油桶及打火機均沒收,全案仍可上訴。檢警調查,今年2月間,高男因即將與妻子離婚、心情不佳,在妹妹的住處手持汽油桶,當著母親面前把桶內汽油潑灑在住宅地板上,並持打火機作勢點燃,藉此要求與妻子見面,警方獲報後到場,當場把高男逮捕,依據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等罪嫌起訴。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法院審理時,高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高男雖把汽油潑灑於地面並持打火機作勢點燃,但經查扣案的打火機內並無燃料、且燃料箱與點火裝置已分離,並無實際點火功能,因此認定高男行為尚未達到「著手」點燃引火媒介物的程度,僅屬犯罪預備階段,並非放火未遂,故依預備放火罪論處,而非罪責更重的放火未遂罪。辯護人雖主張高男是因嚴重憂鬱症導致情緒失控所致,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提出診斷證明佐證;法院審酌高男案發前後言行舉止與常人無異,警詢時也能清楚陳述行為動機與經過,認定其辨識及控制能力並未因病況顯著受影響,因此不予減刑。高姓男子犯案後遭法院羈押六個月,加上母親在庭訊中明確表示無意追究,法院宣判後裁定3000元交保,法官也要求被告禁止對母親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的附帶條件,若違反相關條件,法院仍得命再執行羈押。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社會處處有溫暖,一定能度過難關。安心專線:1925 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