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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策進會推長服法修法 業者盼鬆綁收費上限及法規、釋放民間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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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預估2030年65歲以上的高齡人口達到556萬人,台灣長照產業策進會今(26日)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長照服務特定範圍、補助金額及比率,應由「特約服務及費用審議會」審定之,並將非特約機構收費由核定制改為備查制;同時明定區域差異化定價、五年定期檢討科技與基金財源,同時增訂審議會成員應由政府機關、家庭照護者等代表共同組成。台灣長照產業策進會今召開「健全長服法,共創好世代」記者會,探討長照3.0與法規修訂。根據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之特定範圍,與其補助金額及比例,均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家庭照顧者、長照服務人員、長照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公正人士之專業建議,僅於本法第七條定有應設鬆散的研析機制,該機制之權責與其意見如何被制度性採納,並無良好的公共參與空間。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台灣長照產業策進會理事長盧允中指出,現行體系面臨給付價格僵化、區域經營成本落差、財源不穩及服務彈性不足等挑戰,盼透過修法建立具公信力的集體協商機制,解決結構性困境。盧允中表示,此次修法要點涵蓋七大面向,第一,修正第八條,明定長照服務特定範圍、補助金額及比率,應由「長期照顧特約服務及費用審議會」審定,以反映物價指數、薪資水準及成本變動;第二,修正第八條之一,規定服務給付額度、自行負擔比率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審議會定之;第三,增訂第八條之二,審議會由政府、學者及照顧者、照服員與機構代表組成,後三者代表名額各不得少於全體四分之一,確保決策公正透明。第四,修正第十四條,授權主管機關得對成本較高或特殊地區採差異化定價與獎助,並建立五年一次科技與AI法規檢討機制;第五,修正第十五條,建立基金財源五年一期檢討機制,將長照保險制等納入評估;第六,修正第三十二條,強化資訊化轉型與跨體系爭議協調;第七,修正第三十五條,將非特約長照服務收費由「核定」改為「備查」制,每年公告合理參考標準;第八,修正第三十九條,配合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二增訂,為避免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特約服務範圍、給付及其補助金額脫鉤,不利於長照政策制定連續性與一致性,故新增本條文。金色年代長照社團法人徐向謙表示,目前每年督考與評鑑行政流程繁瑣,盼減少行政負擔以專注照顧品質;且住宿型機構面臨收費上限限制,難以兼顧高品質服務。彰秀護理之家財團法人陳柏同則說,超高齡社會下優質機構量能明顯不足,政府應借鏡過去醫療體系引導民間力量投入的經驗,透過法規鬆綁與政策引導,讓民間充沛量能全面發揮,及時滿足社會照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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