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吳姓男子2020年間在新北市新莊區一間檳榔攤內咆哮,警方到場後對他噴灑辣椒水並壓制,吳男送醫後因橫紋肌溶解症、急性呼吸衰竭等症狀,9天後死亡,吳父認為警方執法過當,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求償659萬餘元,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認定警方當時採取管束、壓制及強制送醫均有必要。吳父主張,兒子2020年3月2日下午在新莊區化成路一間檳榔攤內咆哮,頭前派出所多名員警獲報到場,先朝吳男噴灑辣椒水,再將他拖至店外壓制、反銬。吳父指控,吳男已無反抗能力,員警仍持續以坐、跪等方式重壓其身體約10分鐘,導致他休克昏迷、到院前心跳停止,最終於同月11日死亡,認為警方執行職務具有過失,請求國賠659萬1498元。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高院認為,依證人證述及警方錄影,吳男案發時精神狀態異常,在檳榔攤內持續咆哮、大吼,經警方柔性勸導仍不願離開,店內又有檳榔刀、煙灰缸等可能作為攻擊器具的物品;警方告知實施保護管束後,才噴灑辣椒水並將他拖至店外壓制上銬,若未立即控制,可能危及店家、員警及吳男自身安全,因此相關處置並無不當。高院指出,吳男上銬後仍持續辱罵、掙扎、企圖翻身,甚至有以頭撞地的舉動,警方在等待救護車期間持續壓制具有必要性。期間員警也曾頂起其額頭避免呼吸困難,並讓他坐起確認呼吸狀況;救護人員到場時,吳男仍有意識且能說話,消防員也證稱,上救護車前生命跡象仍屬穩定。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指出,吳男沒有致命外傷,案發當天已有高燒及行為異常,符合「瞻妄性興奮」狀態,警方壓制屬防制過程,並非引發瞻妄性興奮的原因,研判吳男最後因代謝性衰竭及中樞神經休克死亡。高院另函詢台大醫學院,鑑定認為,興奮性瞻妄患者若遭趴臥及背後重壓,確實可能增加酸血症惡化、休克甚至心跳停止的風險,但警方噴灑辣椒水與吳男休克、昏迷及後續疾病並無因果關係。高院認為,吳男當時雖處於興奮性瞻妄的特殊狀態,背後重壓可能增加休克風險,但員警並無醫療專業知識,無從判斷其特殊身體狀況,難認具有應注意而未注意或可預見結果發生的故意、過失,因此駁回吳父上訴,維持一審敗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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