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姓男子6年前在新北市新莊區某檳榔店內咆哮,警方到場後對他噴辣椒水、壓制在地,吳即休克昏迷,送醫9天不治身亡。家屬認為,員警執行職務有過失,向新莊警分局提起國賠訴訟,求償659萬1498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吳已有精神、行為異常狀態,員警對其管束、強制送醫屬必要也無不當,今(26)日駁回上訴,新莊分局仍維持免國賠。可上訴。
吳男於2020年3月2日下午4時許,在新莊化成路的檳榔店內咆哮,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數名員警獲報到場,先以辣椒水噴他,並將他拖出店外壓制在地、雙手反銬於背,持續坐、跪重壓在吳男身體約10分鐘。
警噴辣椒水壓制銬手 男休克昏迷9天不治
吳男家屬主張,吳男當場休克昏迷、到院前心跳停止,並因急性腎損傷併橫紋肌溶解症、急性呼吸衰竭、缺氧性腦病變等症狀,同年月11日死亡,員警執行職務的過失行為,造成吳男死亡,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要求新莊分局賠償659萬1498元。新北地院判決吳男家屬敗訴,吳男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指出,吳當時情緒激動且精神異常,並拒絕配合警方勸離;檳榔攤內尚有檳榔刀、煙灰缸等之物品,倘不即時控制,顯有危及現場店家、員警及吳自身生命、身體之虞,員警在對吳告知實施保護管束後,對其噴灑辣椒水及施以管束並上銬,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
高院函詢台大醫院鑑定無因果關係
高院根據台大鑑定意見,吳男案發時有興奮性瞻妄的狀態,員警對吳噴灑辣椒水,與其發生休克失去意識昏迷、急性腎損傷併橫紋肌溶解症、急性呼吸衰竭、缺氧性腦病變等結果,無因果關係,難認員警有應注意而不注意或預見其發生之故意或過失行為,家屬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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