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姓男子開車,被檢舉以閃大燈的方式、逼迫前車讓道,由監理單位裁罰2萬4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檢舉影像,張男於8秒間對前車閃爍大燈逾20次,對前車駕駛造成壓力而讓道,構成「以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認裁罰無誤,駁回張男之訴。張男於去年12月20日晚間6點24分許,開車行經苗栗縣通霄鎮環市路,被民眾檢舉「任意以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經通霄警分局員警查證後認為屬實,開單告發,由新竹區監理所裁處罰鍰2萬4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開庭勘驗檢舉人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過程中可見張男開車於夜間行駛至檢舉人車輛後方後,於畫面時間8秒間,連續、快速閃爍車輛大燈達20次以上,且於過程中逐漸接近檢舉人車輛,隨後檢舉人車輛行駛至慢車道,並於前方交岔路口右轉彎而離去。法官認為,張男確有在車道上對前方檢舉人車輛連續變換燈光之行為,而在夜間環境下,此行為的危險性與干擾性更高,顯見該行為客觀上足以對其前車駕駛人形成壓力而為讓道之行為,構成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以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駁回張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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