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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男出獄再當車手 1個月狂提款僅賺2萬...40罪重判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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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姓車手詐騙40人遭重判。(圖/記者唐詠絮攝)

▲姜姓車手詐騙40人遭重判。(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35歲姜姓臨時工,曾因擔任車手服刑3年6個月,出獄後又加入「中部發大財」詐團重操舊業。拚30天內月賺20K,聽從上游「董事長」、「阿姆斯特丁」等人指揮,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密集前往銀行或超商ATM提領詐騙款項,40人受騙。地院審理,認定其犯下40次加重詐欺取財罪,每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總刑期高達73年4個月。

檢警調查發現,該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應徵網路代工」等廣告吸引被害人上鉤,其中一名周姓女子應徵後,遭要求寄出5張提款卡作為薪資與補助金撥付之用;集團成員另假冒網購平台客服、買家、友人等身分,以「帳戶認證」、「交易凍結」、「貸款須先繳費」等多種話術行騙。

姜男自2023年12月起聽從指示,短短一個月內即密集提款,累計金額近186萬元,而姜男自身僅從中獲取約2萬元之不法報酬。40名被害人中,損失最慘重者為一名趙姓網路賣家,遭詐團佯稱帳戶未通過認證,一次即匯出25萬7千元,全數遭姜男提領一空;受害最輕者僅匯出2000元即遭提領,姜男從該筆款項中僅分得20元。

針對被告辯稱自身僅屬低階車手、獲利微薄,且偵審均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法官審理後認為,姜男前有多次詐欺前科,仍不思以正當途徑謀生,再犯同質性犯罪,且未主動繳交犯罪所得,不符減刑要件。

法官認定,被告素行不佳、犯後坦承犯行但尚未賠償被害人等情狀,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每罪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0罪合併計算總刑期達73年4月,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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