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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巡山員涉護航買賣紅豆杉贓木 二審逆轉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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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9日電)前林務局屏東林管處陳姓巡山員涉護航謝姓男子等人購買盜伐的贓木,租倉庫存放並參與搬運。一審判無罪,高雄高分院認定陳男知法犯法,依違反森林法改判3年,併罰30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原為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現改制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技術士,長年負責巡山業務。民國109年2月間,陳男得知謝男與徐姓員工有意透過仲介,以新台幣800萬元向王姓業者購買一批珍貴林木,包含58支紅豆杉原木、角材及肖楠木片等。

陳男經檢視木材與對方提供的「木材搬出單」後,明知木材種類與單據不符,且原木首尾毫無官方標售必備的放行烙印,明顯屬於盜伐自國有林班地的贓木。但他不僅未舉發,反而代為出面向不知情民眾承租屏東縣鹽埔鄉一處倉庫,作為存放紅豆杉原木之用。

陳男與謝男等人109年3月11日結夥雇用2輛吊車,將這批高達876萬多元的珍貴木材運往鹽埔倉庫及高雄仁武的廠房,陳男更親自替倉庫架設保全系統。直到同年5月間,檢警因偵辦陳男另涉的毒品案件前往倉庫搜索,這批珍貴木材才重見天日,檢方隨後依違反森林法將其起訴。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僅是單純協助朋友租地,且曾向同事請教過搬出單真偽,並不知道這批木材是贓物,獲原審法官採信判處無罪。但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改認,陳男擔任巡山員長達21年,熟知紅豆杉為一級貴重木,理應知悉林務局出售國有林木必須在原木首尾打上烙印始得放行。扣案的58支紅豆杉原木數量龐大,卻無一處烙印,且搬出單上登記的材種、計算方式均與實物不符,認定陳男對「贓木」具備相當認識,其辯詞純屬卸責。

法官審酌,陳男身為林務人員,身負巡山保育重責,卻不思保護自然環境,勾結他人購買、搬運珍貴木材,對森林生態造成不法侵害,且犯後否認犯行;考量查扣木材已發還屏東林管處等情狀,撤銷一審判決,依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改判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清芳)1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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