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法院。(圖/記者吳世龍攝)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屏東一名18歲男子網戀13歲少女,第一次見面時還特地從苗栗開奧迪南下,在少女住家附近苦等約10小時,直到凌晨3點才終於見到人,接著以「太累想休息」為由將少女載進汽車旅館,7小時內發生3次性行為,一審時男子一路否認,辯稱少女曾說自己25歲,進摩鐵後自己只是睡覺,遭判3年6月,不過二審時他改口認罪,並以35萬元與少女及父母和解,高雄高分院將他減刑,改判2年。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與少女在2022年年中在網路認識,之後逐漸曖昧、交往,直到2023年2月3日,兩人才第一次約出來見面,吳男特地從苗栗開著白色奧迪南下屏東,原本約在少女住家附近超商碰面,沒想到少女因家裡管得嚴,一直無法外出,吳男就在附近等了約10個小時。
一直到隔天凌晨3點,13歲少女才終於外出。吳男見到人後表示自己一路開車又等太久,已經非常疲累,想找地方休息,隨後就把少女載進屏東一間汽車旅館。法院認定,兩人從凌晨4點左右進房,一直到上午11點退房,7個小時內一共發生3次性行為。
事後少女在學校隨堂測驗紙上寫下這段感情,還提到自己一度擔心懷孕,結果紙張不慎遺失,被老師撿到後發現內容不對勁,學校才依法通報,讓這段網路戀情曝光,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吳男一開始全面否認,辯稱少女曾告訴他自己25歲,而且素顏看起來也不像未成年人,至於兩人為什麼一起進汽車旅館,他則說自己從苗栗開車南下,又等了少女10個小時,實在累到不行,進房後只是睡覺,根本沒有發生性行為。
不過一審法院完全不相信。少女不只清楚記得兩人認識、交往以及第一次見面的過程,甚至連吳男生日是7月29日都記得,並證稱早在網路聊天時就曾告訴吳男自己只有13歲,當天發生關係前也再次提醒自己的年紀。
同時一審法院也發現吳男在前往地檢署開庭前一天,還曾私訊少女詢問之前到底做了什麼筆錄,甚至傳出「這是公訴罪,我一定會被判」、「要看你們要不要和解,才能從輕量刑」等內容。法院認為,如果吳男真的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也沒有發生性行為,根本沒有理由急著探詢少女的筆錄內容,一審因此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他3年6月。
不過案件上訴後,吳男的態度出現重大轉變。坦承犯行,並與少女及其父母以35萬元達成調解,目前已先支付10萬元,少女與父母也在調解筆錄中表明願意原諒吳男,希望法院能從輕量刑,二審法官認為,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的最低刑度就是3年,但每件案件的原因、動機、犯罪情節及造成的傷害程度不同,若一律從3年起跳,也可能出現「情輕法重」的情況。
同時少女在做筆錄偵訊時也曾表示「現在只想程序走走就好了,我不要告他」,二審因此認為,吳男行為當然違法,但考量二審已經認罪、與少女及父母和解並開始賠償,也取得對方諒解。因此高雄高分院最後撤銷一審3年6月的刑度,依刑法第59條酌減,改判吳男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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