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10日電)江姓男子5月毒駕載瓦斯桶,行經彰化縣員林市撞上路旁汽車,遭民眾攔下人車並報警,彰化地院判刑10月,彰檢認量刑過輕,主張危險毒駕應從中度刑起始量刑,今天提起上訴。
江姓瓦斯行員工去年9月施用毒品後騎車上路,台中地方法院今年4月判處6月刑期。5月29日晚間他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又於隔天上午駕駛自小貨車時施用依托咪酯,行經員林市萬年路撞擊路旁汽車,警方獲報到場,當場扣得電子煙加熱器、依托咪酯煙彈及煙油等。
警方採集江男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且濃度逾法定標準。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江男不思悔改再犯本案,對事發現場其他用路人生命及財產造成極大危險,求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10月。
彰檢今天表示,原審判決量刑時,未考量江男駕駛貨車載運的是危險物品瓦斯桶,再加上江男所施用毒品依托咪酯已於6月改列第一級毒品,且已肇事,足認其主觀上無視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客觀上所造成危險也是人眼可見。

檢方說,綜合量刑因子,應從「中偏重」角度量刑,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最重刑為3年,應從中度刑1年6月開始量刑,原審判決卻從輕量刑,未能罰當其罪,與罪責原則有違。
彰檢並呼籲,施用毒品者應積極進行戒癮治療,勿執迷不悟甚至毒駕上路,危及社會公共安全;檢方與彰化縣警察局密切聯繫查緝毒駕犯罪,5月以來聲請毒駕預防性羈押已獲准81件,將持續排定專案臨檢嚴打毒駕,守護民眾道路交通安全。(編輯:張銘坤)1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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