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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再欽捲詐貸案「免戴電子腳鐐」被質疑特權 台南地院3點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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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涉及土地詐貸案,台南地院承審法官撤銷科技設備監控,但仍限制出境、出海,此舉引發政治介入司法爭議。(記者林東良翻攝)

▲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涉及土地詐貸案,台南地院承審法官撤銷科技設備監控,但仍限制出境、出海,此舉引發政治介入司法爭議。(ETtoday資料照/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涉及土地詐貸案,遭起訴移審後,承審法官裁定撤銷電子腳鐐,改以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取代,引發外界質疑,台南地院今(11)日發布3點聲明,強調作出這樣的裁定,是法官綜合卷證、訴訟進度及案情後的職權行使,並未摻雜其他非法律因素,籲外界勿任意揣測。

回顧案情,郭再欽先前因台南學甲非法掩埋爐碴案,一審遭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另有2年2月得易科罰金。檢調偵辦過程中,又查出郭再欽涉嫌與光電業者合作,以遭非法回填爐碴的土地及不實交易文件向銀行申貸,另案依詐欺等罪嫌起訴。

檢調2024年偵辦該件土地詐貸案時,曾搜索郭再欽及相關人員,調查是否透過人頭購買土地、製作不實交易資料,再向銀行辦理貸款。郭再欽當時經檢方訊問後交保,案件偵結起訴後移由台南地院審理。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承辦法官撤銷偵查階段所實施的科技設備監控,郭再欽不必繼續配戴俗稱「電子腳鐐」的監控設備,但仍受到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此舉引起外界質疑,引發政治介入司法的爭議。

對此,台南地院發表聲明強調,本案起訴後,承辦法官審閱卷內相關證據及案情,認為改採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已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到案接受審判,因此撤銷偵查期間所實施的科技設備監控。

法院指出,相關決定是承辦法官綜合全案卷證資料、訴訟進度及案情後,依職權作成的裁定,屬於法官依法律確信獨立審判的結果,應予尊重;當事人如有不服,可依法循相關程序尋求救濟。

針對外界以其他案件進行比較,台南地院強調,本案與他案涉及的案情及具體情節不同,彼此並無必然關聯,且均屬分別獨立的個案,應由各案承辦法官依據卷證及法律認定處理,不能僅以強制處分類型不同,逕自推論存在差別待遇。

台南地院重申,本案採取的強制處分措施,並未摻雜或考慮任何非法律因素,呼籲外界切勿任意揣測,應留給承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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