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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艇翻船,挣脱同伴后对方溺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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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男子王某在湖中驾驶摩托艇搭载前同事周某游玩,过程中二人坠湖。发现周某在水中挣扎后,王某曾尝试游过去拉拽周某,但被周某拽住。因担心自己被拉住一同溺水,王某挣脱周某爬上摩托艇,后周某溺亡。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资料图

男子挣脱前同事拉拽后对方溺亡

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周某是前同事关系,王某离职后在某地人工湖内的摩托艇游玩项目临时担任教练。去年4月28日上午,王某在人工湖内训练摩托艇驾驶技术时,周某见状请求王某载其游玩,王某询问得知周某会游泳后,在二人均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由王某驾驶摩托艇搭载周某在湖内游玩。在结束游玩返回岸边的过程中,因速度过快,为避免撞向岸边,王某迅速调转摩托艇方向,造成摩托艇侧翻,导致二人坠入湖中。

入水后,王某发现周某正在水中挣扎,便游过去拉拽周某试图救人,拉拽过程中周某紧紧抓住其左手手臂,王某发现拉不动周某后担心自己被拉住一同溺水,遂挣脱周某的手游回到摩托艇边。爬上摩托艇后王某发现周某已沉入湖中,于是驾艇观察一圈后认为周某已溺水死亡,便骑艇离开并上岸返回家中。当天傍晚,周某的遗体在湖内被打捞上岸,经鉴定,死者周某系因溺水死亡。同日,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先前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处于危险境地,应予救助而不救,放任他人死亡的发生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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