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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承諾每月給2.5萬!夫卻失聯近2年 妻帶女兒北返娘家獲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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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對夫妻結婚後,丈夫原承諾每月負擔2.5萬元家用及女兒扶養費,卻因工作及經濟問題長期未固定給付,妻子只好帶著女兒北返娘家,靠保險及代購維持生活,丈夫更近2年未與妻女聯繫。屏東地院認定婚姻已難維持,判准離婚,女兒由母親單獨監護,父親每月須負擔1.5萬元扶養費,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對夫妻於2022年9月間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女兒。婚後妻子主要負責家庭及女兒照顧,丈夫則以工作繁忙及公司沒有賺錢為由,無法依約固定提供每月2.5萬元生活及扶養費,夫妻也因此經常為經濟、子女照顧及家庭生活問題爭吵。

人妻表示,女兒出生後幾乎由她一手照顧,丈夫對家庭及子女照顧不足,迫於經濟壓力,只好帶著女兒回到北部娘家,並靠保險工作及精品代購賺取生活費。她原本仍希望與丈夫協商離婚及女兒照顧安排,但丈夫長期不聞不問,甚至斷絕聯繫,讓她逐漸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

法院審酌認為,人妻自2024年9月起即帶女兒離家,至判決時已近2年,夫妻長期分居且丈夫未與妻女維持聯繫,夫妻間的信任及共同生活基礎已遭嚴重破壞,婚姻關係已產生無法回復的重大破綻,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准兩人離婚。

至於女兒監護部分,社工訪視發現,女兒自出生即由母親主要照顧,母女關係緊密,女兒在母親身旁呈現安心狀態,母親也能適時安撫及引導孩子情緒。母親目前從事精品代購及保險工作,月收入約5至6萬元,並有具體的就學及照顧規劃,經濟狀況尚能維持家庭生活。

反觀父親接受訪視時未能聯繫,社工無法完成訪視。法院因此認為,由母親繼續單獨行使未成年女兒權利義務,較符合孩子最佳利益,准由母親單獨監護。

扶養費部分,法院認定女兒每月生活所需約3萬元,考量雙方均有工作能力,扶養費由父母各負擔一半,因此判父親自判決確定起至女兒成年止,每月5日前支付1.5萬元扶養費;若遲延1期未付,後續6期扶養費也視為提前到期,以保障女兒生活所需。

至於父親日後探視女兒的方式,因父親未到庭表達意願及時間,法院未逕行指定,留待雙方自行協議,若日後協議不成,再由法院另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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