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隊分隊長黃郁雯說明救護車違規處理情形。(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某家醫院救護車8月9日行駛途中,遭民眾拍攝發現多項交通違規,並透過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線上檢舉交通違規系統提出檢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接獲案件後,逐一檢視檢舉影像,確認違規事實明確,相關違規項目均依法製單舉發。
交通隊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只有在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才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經檢視此次檢舉影片,該輛救護車行駛過程中並未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因此視同一般車輛,若有交通違規行為,警方仍會依法處理。
警方指出,這輛救護車遭檢舉的違規行為,包括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多車道右轉未先駛入外側車道,以及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等。
其中,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依第42條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另外,在多車道右轉彎未先駛入外側車道,依第48條第1項第4款,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依第45條第1項第3款,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同樣依第42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警方強調,救護車肩負緊急傷病患運送任務,駕駛人應依勤務需要及規定使用警示燈、警鳴器;但在非執行緊急任務,或未依規定同時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的情況下,仍應遵守交通號誌、標誌及標線,避免危及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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