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翁姓男子明知無力支付油錢,卻接連開車到加油站加油,面對站員收款時,兩度謊稱「回家拿錢」後離去,合計詐得841元及1000元汽油,事後均未付款。屏東地院認定犯詐欺取財罪,2罪各判3月,合併執行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等於罰12萬元;犯罪所得1841元沒收,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翁姓男子於114年6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駕車前往屏東市一處加油站,向梁姓站員表示要加油,隱瞞自己無力支付費用的事實,讓梁男陷於錯誤替他加油,取得價值841元的無鉛汽油。加油完成後,站員準備收取油錢,他提供的信用卡卻顯示餘額不足。隨即向站員表示要「回家拿錢」,並承諾會返回加油站付款,但之後卻沒有依約返還油款。
沒想到,男子隔月又以相同手法「霸王油」。114年7月23日晚間10時16分許,他駕車前往里港一處加油站,向陳姓站員佯稱要加油,讓對方替他加滿價值1000元的95無鉛汽油。事後男子同樣以身上沒帶錢為由,聲稱要回家拿錢並返回付款,然而最後仍未支付油款。兩名站員察覺有異後報警,警方循線查辦,男子到案後坦承犯行。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男子以詐術使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汽油,汽油屬現實可見的有形財物,因此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考量男子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與2名告訴人達成和解或適度賠償損失,法院分別判處3月徒刑,合併應執行4月,得以1日1000元易科罰金。男子兩次取得的841元及1000元汽油,合計1841元,均屬犯罪所得,法院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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