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警局少年隊前小隊長周學賢被控利用刑警身份當「門神」,趕走索討保護費的黑幫,長期收受色情業者、賭場業者賄賂。一審基隆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重判20年徒刑,上訴至二審後維持20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應執行15年、褫奪公權8年。判決指出,周學賢自2016年3月至2024年6月擔任基隆市警局少年隊刑事小隊長,檢方指控,基隆「夜色小吃店」涉及容留、媒介女子從事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業者為避免警方臨檢影響生意,也為處理幫派圍事問題,自2022年2月起按月交付賄款給周學賢。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一、二審認定,夜色小吃店負責人李仁智最初每月交付10萬元賄款及1股乾股紅利(平均每月約2萬元),2024年1月起改為每月12萬元,周學賢至同年6月止共收受348萬元。周收錢後除未取締店家,還曾將擴大臨檢時間透過LINE提前通知業者,讓店家得以事先要求小姐停止猥褻行為。另在「大四喜棋牌休閒館」部分,一、二審認定,周學賢曾提供「不抽頭」、「建立會員制」等規避查緝建議,並收受52萬元「行政餐費」及27萬元乾股紅利,也曾洩漏警方治安大掃蕩情資。基隆地院一審依2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判周學賢13年、12年,應執行20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犯罪所得427萬元;高院二審駁回周的上訴,維持原判。周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高院以部分LINE對話證明交付賄款、乾股紅利及周替店家處理事務等情節,實際上是以對話內容為真實進行推論,應受傳聞法則檢驗,但二審未說明相關審判外陳述為何具有證據能力,存在適用證據法則及理由不備問題。此外,高院採用李仁智等4名同案被告在廉政署及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作陳述,也未充分說明其可信性及作為證據的必要性。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包庇他人犯罪,必須具足以提供保護的積極行為,若僅消極不予取締,並不構成包庇。二審雖認定周明知店家涉及色情、賭博仍容任經營,卻未具體說明其積極包庇行為;另一方面,周洩漏臨檢情資、協助處理幫派等行為是否屬積極庇護,也有進一步釐清必要。由於上述違誤已影響犯罪事實認定,因此撤銷周學賢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改判應執行15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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