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不滿同事戴價值25萬元的金項鍊炫富,竟在飲料中下藥,再趁對方意識不清楚時取走金項鍊,隨後直接下班變賣。阿輝一審被依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但他覺得量刑過重,提出上訴,結果被高雄高分院裁定駁回。

▲阿輝聲稱看不慣同事戴金項鍊炫富,才會下藥「教訓一下」對方。(示意圖/VCG,非本案中的金項鍊。)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2024年3月間看見同事戴著一條價值25萬元的金項鍊,竟心生歹念,趁著吃午餐的機會,將事先從網路上購買的失憶水加入飲料中,導致同事陷入意識不清楚的狀態,再趁機將金項鍊取走,隨即下班前往銀樓變賣,獲得23萬餘元。
阿輝被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但一審法官審理後認定他涉犯強盜罪,於是改依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阿輝提出上訴並強調,他在工作上與同事有爭執,加上看不慣對方炫富,才會下藥想要教訓一下,金項鍊是同事自己取下的,他並未強取,況且他犯後始終坦承犯罪事實,也賠償了32萬元,一審量刑顯然過重。
但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阿輝在警詢、一審審理期間,均提到希望同事喝下不明藥水後會陷入昏沉、失去記憶,方便他取走金項鍊,如今卻改口聲稱只是想給同事一個教訓,這番說詞顯然不是事實,應當可以認定他在對同事下藥之際,具有明顯的不法意圖。
另外,阿輝在一審中還提到,同事喝下飲料後出現精神恍惚的狀況,他曾勸導對方去休息,然後建議順便把金項鍊取下來,並坦承當下他有想要拿走金項鍊的想法,同事也是因為下藥的關係才會意識不清楚。合議庭指出,由此可見,阿輝是在下藥後,趁同事意識不清不能抗拒之際指示取下金項鍊,再自行取走項鍊變賣,他的行為應當構成強盜犯行,而非僅成立竊盜罪。
合議庭認為,一審量刑已充分考量本案各種因素,包含阿輝事後完成賠償的部分才做出判決,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最終認定阿輝的上訴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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