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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人母晚年住養護中心討扶養!女兒3歲後見過她 法院判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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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70歲人母晚年因生活困難,由屏東縣政府安置在老人養護中心,縣府通知女兒參與照顧協調,女兒這才得知母親下落。原來母女早在女兒3歲時就因父母離婚分開,女兒從小由祖父母帶大,母親長年未支付扶養費,也鮮少探視。屏東地院認定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責任,情節重大,裁定女兒免除扶養義務。可上訴。

裁定書指出,人母與女兒父親在女兒約3歲時離婚,女兒自幼由父親及祖父母扶養長大。女兒表示,從有記憶以來,母女幾乎沒有見面或互動,對母親的印象十分模糊,直到今年7月收到屏東縣政府通知,才知道母親已被安置在養護中心。

人母則向法院表示,她知道女兒是自己的孩子,離婚後曾在女兒約5、6歲時探視過一次,女兒約8、9歲時,也曾由父親帶著去找她,當時她人在高雄,此後便沒有聯絡。母親坦承,女兒出生後主要由父親請人照顧,自己當時在南部工作,女兒則住在宜蘭,離婚前確實沒有扶養女兒,對女兒提出的主張也沒有意見。

法院調查發現,人母目前由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安置在昱秀老人養護中心,民國114年沒有申報所得,名下雖有一輛汽車,但財產總額為零。考量她已70歲,且沒有足夠所得及財產維持生活,確實符合受扶養條件,成年女兒原則上依法負有扶養義務。

不過,法官進一步審酌,人母在女兒未成年期間,本應依法負起保護、教養及扶養責任,卻在女兒年僅3歲時便與父親離婚,離婚前未曾實際扶養,離婚後更長期失聯,沒有定期關心、探視,也未支付任何扶養費,女兒一路由祖父母照顧至成年。

法官認為,母親並非沒有能力履行扶養責任,卻長期未盡為人母的義務,造成女兒在生活及情感上與母親疏離,雙方幾乎沒有親子互動。若在這種情況下,仍要求女兒負擔母親晚年的扶養責任,顯然有失公平。認定人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裁定免除女兒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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