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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林犯承诺造林获缓刑引争议:司法创新还是有损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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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伐林木100余棵,广东省惠州市的农民陈伟良和曾必强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二审的判决“出人意料”: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更“出奇”的是还要义务造林10亩。本应坐牢服刑的盗林犯,何以获得法律的“仁慈”?记者对这段引发网民热议的“趣闻”进行了调查追踪。

4年徒刑缘何改判缓刑?

2010年3月,陈伟良和曾必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民工盗伐墩子林场集体所有的林木,并将其非法出售而被抓获。经林业部门实地测量,砍伐迹地范围5.5亩,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7.0014立方米。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集体林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伟良、曾必强犯盗伐林木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陈伟良和曾必强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盗伐林木的数量未达到巨大的标准,也提出抗诉。

在案件二审期间,陈伟良、曾必强多次向法官忏悔:认为自己盗伐林木的行为的确给国家生态建设造成了危害,对此深感后悔,愿意用实际行动为被自己损害的山林补种树苗,弥补自己的罪过。他们还向法官写下保证书,愿意接受损坏林木5倍的惩罚,按照林业部门划定的地域补种树苗。

惠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起点。在广东高院未制定具体数量标准情况下,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对抗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的抗诉及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但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承诺在林业部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种植树木,保证成活,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惠州中院近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中对陈伟良、曾必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经林政部门核算,按照陈伟良、曾必强砍伐林木的5倍计算,需要种植500棵树,按照种植500棵树木所需的面积,惠州市林业局指定了10亩山林作为两人种植树苗的履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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