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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的隐与李庄案的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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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像其他许多人一样,我也被李庄案这样一场有声有我色的大活剧给磁住了,先是被李庄的命运所牵肘,后转为被李庄案幕后的东西越来越多浮出水面所吸引。像我这种年龄段,又喜欢关注并追踪现实的人,对表面看来匪夷所思----凭直感认为对却被判为错、认为无罪却判为有罪的人,总是能够归结到权力幕后操作的原因,这成了我痛心却是真实的经验,必须面对的现实。比如我在小学年代(50年代),认为一个教书的堂兄和蔼善良,可他却被划为“凶恶”的右派;又如我下放农村(60年代)与不少为人谦恭有一技之长且心地善良的农民在生产队讨生活,可他们属于被随时可揪斗的“五类分子”,总有那么几个或一群人对他们粗暴;我开始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愿意革命却被无情排斥打击,后来我自个儿也“实践”过几回----我也受到打压,划为另类,也就终于明白,政治运动需要牺牲品----需要“活老虎”转为“死老虎”的展示,并不是这些咋咋唬唬斗人的人真有什么能耐,与被整者有什么仇恨或过节,而是其身后有权力支撑和怂恿,也就是权力操纵一切,那个握有实权者颐指气使让局势按自己意愿展开,而在表面在舆论上完全可归结于群众的自发行为----革命群众的意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拿封建时代的话说就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现在呢国家要民死,民也不得不死。拿今天的话说就是依法办事,是法制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你被判是你触犯了法律,该你倒霉。

我敢肯定,凡在如此中国情境中栽跟斗的倒霉蛋,心里都明白这是政治权力驾驭的结果。所以,在看到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察拷走,从而开启一场审判大戏,根据经验我认为正义在李庄一边(我是挺李派),然而事情却向不利于李庄的方向发展,如此中国戏剧又在新的情境中上演了。去年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不也一样么?不过,两案相比较,邓案较“隐”,而李案较“显”,这隐和显,其背后的权力只是层次上(大权力小权力)的不同,操控的性质与手段如出一辙,其程度都是全方位的。所谓“全方位”就是被告----受害者(家人)也配合着给自己定罪。于是定罪者一方在舆论上就获得的正当性(你自己都承认了,还有什么可讲的)。一句熟语说“功夫在诗外”,如同要写好诗必得在“诗内”苦心写作,但想得到认可必先通过诗歌评价的“权力”,实行法制也不是依法律为唯一准绳,而是要看能驾驭法制的政治权力。只不过过去权力可以赤裸裸上阵,现在要伪装成标准的法制语言,说虚伪也不尽然,而是一种权力运作的模式,可以概括为“领会领导意图,认认真真走过场”。

说如此闹剧“重复上演”是不确的,每一与权力有关的案件----尤其是进入法制时代的中国,由于通讯网络的发达,局内和局外人已经不需多久就能得知其案背后强权的存在,可是严格的审查----刻意的遮蔽有意的曲解,案子总还是影影绰绰如隔一层纸。从权力本身的特质来说,它喜欢隐在暗处,喜欢藏头露尾,喜欢影影绰绰,让一般人无从把握,从而更让人敬畏和臣服。早在20世纪50年代,最高权力者毛泽东干脆多了,他把法制踢到资产阶级一边,称法律是资产阶级遮羞布,把阳谋阴谋玩得天衣无缝,可他也不是直接对章伯钧们说一句“把这厮给我拿下”,也是通过统战部一类次高权力机构(行政机关),限时限刻要章伯钧等“识大体顾大局”,也就是主动投降,后来章伯钧等只有屈服,违心自行做深刻检查,承认罪责。

这就是上面所说的“一张纸”的作用----暗箱操作的威力。半个世纪后整治为“黑”做辩护的律师李庄,政治权力也是这么运作,只不过披了法制的外衣,属于法制运作,让人不觉得这张“纸”的存在。不过政治权力的本意还是要显示“纸”的存在。

这张“纸”还是当事人和许多看客帮着给“糊”起来的。当事人又可分为主动者和被动者----其主动被动并不能用指控和被指控划分,只要傍上权力(官方),即使被指控还是有恃无恐一付潇洒姿态(比如“黑警”龚钢模后来反咬李庄,硬是不正面回答律师的提问)。所以当年章伯钧们配合着最高当局糊起了这张“纸”。文革中无数的“走资派”心里不服口里却配合着认罪。无数的被斗被侮辱者按着权力的旨意认罪。最高当局需要的就是这样的效果,威权独大的局面也就是加固了。

拿邓玉娇案来说,明明邓贵大罪有应得,政治权力(巴东当局)一开始就自动成了当事者(诸多有影响的民事案件权力马上介入),立马宣布邓玉娇故意杀人的大罪,且指邓玉娇有精神病,以此掩盖或阻挡对死者身后“内幕”的发掘,但还是阻挡不住舆论倒向有利邓玉娇的一边,地方当局狼狈而被动,但权力不会善甘罢休,会在幕后用一切可用之法保持住“政治正确”,保住公安形象,无论如何邓玉娇都得被定罪,于是通过“做思想工作”让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担纲出面。邓正兰拿公家工资(所谓断水断电断粮之虞)决定了他必须配合,一方面应付着媒体,一方面说服邓玉娇及家人,对判决“表示满意”。邓正兰以家人现身说话代替孙女应对记者的一番话语,如对死伤者家属“感到深深的愧疚和懊悔”、强调“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行为”、县委县政府、镇政府很关心,“准备帮她找一个相对稳定的职业”等等,其背后政治权力的运作(如许诺)若隐若现。巴东当局如此做思想工作就是“讲政治”,其实也包含着理亏,不敢交付法制处理的用心。由此可见,今天的许多法律法规虽是由执政党操纵订立(符合执政党利益),但在面向时代和世界时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执政党意愿、挣脱政治权力操控的独立意味,这又是政治权力不愿意不容许的。因而政治权力不但制定法制,近年更强调操控法制(在一些包括律师队伍的团体中建立党组织就是证明)。

就是说,巴东当局一开始就是权力介入,而不是交由法制处理,权力对法制的任何解释和取舍十分泰然十分想当然,法院只是以法律出现的一介傀儡。这是官方所需要并导演的“棋局”,邓家和民众心里明白但无可奈何,只有向现实----权力妥协。邓玉娇及家人只有配合。于是在宣布“法制取得了胜利”冠冕堂皇的词语下,“一张纸”也就站立,这张“纸”确有用处,能挡住外面穷追不舍的探问(邓家人都这样认可,别的人又能怎么样),又能保住法制即政府形象。邓玉娇案也就不了了之。可以说,许多让官方尴尬的案子差不多都是用此法操作的,就是说,政治权势改变了毛时代“无法无天”的粗暴做法,扯起了法制的外衣,政治权力依然肆无忌惮(这种政治权力可以在大大小小的地方和环境中体现)。

如此“一张纸”在邓玉娇案体现为“有所隐”,显然这是官方有意为之。邓家的身份地位也配合“有所隐”,事情不至于闹大,权力意志得以贯彻,于是和谐的局面形成了(由此可见,所谓和谐,其重要标准是得到权力的满意,这种运作模式必定遮蔽和漠视某些不和谐的社会基本面)。

但是,我们又不可以说法制的订立是虚伪的,是作为政治的包装而存在,因为整体上中国现代法制的确立在20世纪80年代,其时痛定思痛,最高政治权力确有制定国家法律的良好心愿,既参照了国外的做法,又根据了中国的实际,某种程度是朝以法治国方向迈进----法制独立于政治权力,也就是法制不但对公民同时也对政府。当然,总的来说,法制还是偏向政府----政治权力的(中国特色),但有“法”比无“法”好,在纯经济领域,律师还是有不小的施展空间,他们可以为单位(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中国的律师就是在这样的情势下慢慢成熟并壮大的。中国法制的步入正轨昭示着政治变革的启动,或者说中国政治开始转型。

由邓玉娇案而李庄案,我们看到的却是,不是法制的更加透明,不是这张有形无形的“纸”的消失,而是这张“纸”的继续存在并强化,其证据就是:诱捕李庄;尤其是,有一定资历的北京律师李庄在一审的慷慨激昂后,二审李庄突然变节,他承认有罪,而且表示在各级领导和组织的耐心教育下如何如何,并且要识大体、顾大局云云。谁不知道这是权力操纵的结果?比起邓玉娇案,权力介入更加明显,但还是由当事人李庄的配合,这张“纸”继续发挥效力。凡“表”“里”不一致的场合,都有这张“纸”坚硬的存在。

李庄案的衍变却向着“有所显”的方向滑行。

政治权力的意图并不是权力显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而是让人感觉到权力意志的存在而且起作用,它以幕后操控的方式,它既然明白这是法制时代,就以法制的形式出面,在我看来恰恰在权力的的种种遮掩演示了它的操控性,与被控方一起,让权力之显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所谓“讲政治”就是显现强权的操控----强权的意志。这说明现代的中国,政治权力的无处不在,而且对小民的震慑力居高不下,但现在偏偏又是公民社会----“公民”已经成了当今社会的流行语,与“公民”相关联的是“法制”或者说“法治”,我们国家的发言人都掷地有声地说“我们中国是法制国家”,好像一介公民已经有了挺起腰杆说话的精神气度,然而稍稍撩拨生活之外表鲜亮的“幕布”,就能知道平常的中国公民的内心,总是那么战战兢兢的。权力制定的法律只是束缚小民或公民(包括被权力踢出局的人),这是权力强烈的意识,所以对法律的解释和应用总是偏袒权力。权力自身毫不受束缚,继续扮演着操控者角色,阉割法制精神,把小民玩弄于股掌之上。还是不用“人民”,也少用“公民”,而用“国人”为妥当。

讲政治就是对国人讲政治。

此种形态培养了无数的看客,冷漠遍于国中。如果是别人出事----事情与己无关,国民总是漠然,如鲁迅说的一脸的死相;如果自己成了当事人(惹事者),一时的激奋是有的,慷慨激昂要斗争到底的话有半个箩筐,到了后来大多成了满脸土灰的乖顺人,对蛮横整治自己的人拱腰相谢,整治者愈骄横,俯视社会芸芸众生,躲在幕后发笑,充满胜者的尊荣和喜悦。

审李庄,我的真实心情是,李庄无罪,李庄是条汉子,虽然他是鸡蛋碰石头,但改革开放30年公民意识在滋长,律师李庄会据理力争,他身边和身后有许多正直律师支持他,社会正义支持他。他在我心目中是个英雄,或者说快要成为一个英雄了。可在二审情势突变,李庄主动认罪,竟说出与律师行当相悖的话:要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这里李庄重复了去年司法部长吴爱英说的:“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2009年8月6日新华网)凤凰网的标题是:司法部: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这是对律师耳提面命,针对性现时性非常明确----政治意味明显。李庄也实践了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求法官审案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8月30日新华网),也就是“务必增强政权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的精神。(这里,所谓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决不是指法制与国民的尊严,而是着眼于政权意识。)一个术有专攻的律师退却的余地还是很大的。

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讲政治”执法的说辞就就包含难以调和的矛盾,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与确保办案质量、把好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法院公正审判的样板,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是相悖的。在李庄案,讲政治是肯定的,此案贯穿讲政治的红线,“讲政治”的所指又是什么?就是重庆既然宣布了“打黑”,群众又拥护,就一定要有“黑个人”来坐实这场运动,就像此前无数的中国政治运动(如“三反五”、反右倾、揪走资派、揪“黑七类”、“严打”等),总得抓一批人并叫他们乖乖认罪,否则“巨大成果”“大好形势”如何体现?如何印证打黑“势在必行”?如今北京律师李庄为重庆“黑个人”辩护,倒有可能把重庆非法制化打黑的内幕给揭出来,“讲政治”就被架空了,“打黑”就成了“黑打”,这场运动就不能操控,这怎么行?所以,既要讲政治,就办不成“铁案”,这在李庄案已经很明显。所以,让李庄承担“讲政治”----自行认罪和退让再好不过。李庄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也从坚定的法制立场后退了。

我更想说的是,显露了具有一定法制精神建构的中国现代律师李庄,在强权震慑之下,与邓玉娇爷爷邓正兰(更不要说邓玉娇)的羼弱内心是相近的。一审时李庄的慷慨激昂并不是全部来自他坚强的内心,而是来自一,律师的职业情操职业判断,几个有名望的辩护律师的迎难而上,二他及他的律师事务所背后也有权力做支撑(他的上司是真心制定法制的原高官彭真的儿子云云)。

当这两者在重庆强权面前显得不济事时,他考虑实际利益的世俗行径就占了支配的位置,于是他选择了退让和妥协。在民间道义上,他的妥协所造成对自己形象的伤害要大大超过邓正兰,所以许多人能原谅邓家而不能原谅李庄。在我也是一开始不能原谅“变节”的李庄,后来,设身处地一想,李庄是人不是神不是献身祭堂的斗士,他有选择软弱的自由。

终于----在二审时,律师李庄也像邓玉娇家人一样,从自身利害关系而不是从法制本身出发,也维护着这张“纸”。无庸说,具有一定现代法律知识和意识的律师李庄,又是生长和生活在中国情境中的平常人李庄,存在于李庄头脑中另一套语言系统(自己讲政治,自己屈服于讲政治)起作用了。这就是当今时代中国律师普遍性的精神现实。李庄案的跌宕暴露了中国律师的精神原色,过高过于完美评估中国律师都是不准确的。我强烈地感觉到权力的强大和强横,李庄选择了屈辱和退让,他不是英雄,他有自己的利害考虑(包括家人),一时间我认为他是狗熊,他不能让我对他再生出尊敬来,我更联想到对律师群体的精神素质不应估计太高啊。

这是李庄案在显示权力意志后的又一“显”。

这种对李庄“恨铁不成钢”----希望他硬下去的感情,带有普遍性。所以李庄一“变节”,许多人不能原谅他,而继续尊敬为他辩护的几位律师。其实,我们同样是情绪作怪,也是民族陋习的延伸,希望别人去冲杀去牺牲,代自己出胸中块垒,如果设身处地,大概我们每一个人也会屈膝----屈服于权力的,希望在这样的屈服中得到权力的网开一面(这在李庄,他以违心屈服而希望得到释放或缓刑)。我们不应该把他当作英雄,当作改变中国法治的大律师,当作法治“里程碑”,而是把他看作是一个在中国情境中普通国人。

李庄选择“有罪”或坚持“无罪”,但无论如何改变不了“无罪”这个基本事实。

现在时代比过去时代进步之处,就在于国人能通过网络,正方也好反方也好,都有意或无意地让这一基本事实抖落在世界面前。权力在竭力让感觉让人恐惧让人顺从的同时,也显现了权力自身的委琐和丑陋。

当重庆法院还是宣布李庄有罪(只是由判刑两年半改为一年半),这时李庄大闹法庭,指责重庆官方违背承诺,抖出了“领导事前找我谈话,承诺认罪就判缓刑”的内幕交易,还抖落他先前的认罪是不情愿的。这出戏一下子又窜上了高潮。

如果李庄坚持“配合”选择认罪,我可以把他归入邓玉娇家人的行列,他从此销声匿迹,我只是一声太息。一不小心重庆官方又办了一桩铁案----他们肯定会这样宣传。但是,李庄的“有资历”,“在律师圈子里小有名气”,千真万确,不可小视和漠视,其明证就是,在审判他由两年半降为一年半,就是说还是确定他有罪时,他又激奋起来反抗起来,这出快要落幕的活剧骤然又起高潮。他抢话筒曝“幕后交易”, 指责重庆当局失信,没有遵守“认罪就判缓刑”的承诺。眨眼间“这张纸”又被李庄戮破,“纸”后面“讲政治”----权力不是遵照法律而是依照“关系”进行交易----又要回到法律上来的做法被当事人李庄揭穿了。

于是李庄案又“显”了起来。

这是李庄案的第三“显”。

还是李庄,戳穿了“这张纸”。他以自己的行动,跟邓玉娇家人区别开来。这又说明他----现代律师的精神素质起了作用。李庄就是李庄,不是乖顺的不经折腾的像邓玉娇家人那样的小民。

这时李庄案的“显”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权力的“违约”。本来违约就是权力的本性,应该说执政党执政前后数十年,屡屡违约例子不在少数。政治权力不可能判李庄缓刑,只有叫他蹲在号子里体验一段,否则“内幕”很快会在社会上张扬开来,让权力尴尬不已(这跟必定判龚钢模重刑的道理是一样的)。但李庄没有“全部退让”,比如没有辞退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陈有西高子程律师(这是两位德高望重的令重庆官方头痛的大学律师啊),在服罪词中留下足够的回旋余地。这当然令权力恼火,必定违约。当然权力决不会承认违约,它必定会从别的角度(比如法制角度)宣判,所以社会上又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而对于李庄,决不“缓刑”,更不能判“无罪”,这对一个有正义感尊严感的现代律师当然会奋起一搏。

其次是重庆打黑中“律师造假门”案二审宣判,主角李庄大闹法庭,重庆法庭上发生的这一幕司法界的丑闻,令中国的司法界专家、学者异常愤怒,痛斥重庆中院判决。中国司法是为政治服务的现实更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由此让社会知道,律师群体的行为是得不到保障的,李庄案是屈从政治的一个悲剧。

应该说,这种种“显”都是权力参与的结果啊。欲“隐”,要让当事人权衡利害关系而乖顺退让,反而更“显”,这也是权力先天的缺陷,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现代进程所伴随的两种价值观的冲突。

直到这个时候,我们终于明白,李庄案件的相关各方其实没有一个“赢家”。

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与以权代法必定产生冲突;严格依法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有可能处在某种矛盾状态。它直接面对的事实是,由于法律的制定,法制精神的形成,公民维权成了社会的新气象,维权就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权益,由此可见公民社会在壮大,律师成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平稳有序的重要力量。从现在的情形来看,虽还是权大于法,公民维权也积蓄了足够的能量,在不少案件上,权力溃败,它败于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败于它想操控一切的做法。在当今社会,不受制约的权力逃不脱最终的失败。这是李庄案的第四“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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