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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闹剧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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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正上演一场“全民”公诉的闹剧。事件的缘由是4月26日中国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发表了一篇批评毛泽东的文章《把毛泽东还原成人》,这是茅于轼对中共党史学者辛子陵所著《红太阳的陨落》的读后感。文章批评毛泽东当政期间饿死上千万中国人,并破坏中国传统文化等等。

然而,文章发表不足一个月,中国著名左派网站“乌有之乡”便发表了“北京市人民公诉书”,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随后,中国的湖南、江西、广西、宁夏、河南等地,也有自称人民群众代表联名提起公诉。公诉书直指茅于轼和辛子陵的文章和著作,意在“颠覆国家和煽动社会动乱”。

由“乌有之乡”发布的针对茅于轼和辛子陵的“公诉书”十分荒唐,从法律层面来看:第一,有效力的公诉主体应该是人民检察院,任何一个公民或公民群体都没有提起公诉的资格;第二,有效力的公诉只能对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第三,诉诸法律的起诉,需要确定被起诉者究竟犯了什么法,其犯法行为适用于哪条法律。如果仅仅因为他们发表了所谓的对毛泽东的不敬之词,就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证,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种未经授权,动辄号称代表全国人民的行为,本身就是蛮横霸道,甚至是违背法律的。最为可笑的是,这些公诉者在所谓“公诉书”中声称:“任何人都有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但任何人都没有侮辱诽谤别人的自由。”但无论是公诉书,还是左派的文章,不是攻击茅于轼为汉奸,就是攻击辛子陵为“共产党的叛徒”。如此扣帽子、打棍子的行为,完全是他们发泄私愤的“文革”之道,更是“文革”大批斗的重演。

平心而论,茅、辛两位老人只不过对毛泽东发表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实在与颠覆国家政权风马牛不相及。即便茅于轼的文章确实构成了对毛泽东的攻击,但允许对公众人物进行公开讨论,恰恰是一个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在没有讨论和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武断地称为“煽动”和“煽动颠覆”,只能是恼羞成怒和狭隘虚弱的表现。

很多上了年纪的人不会忘记,1949年到1976年毛泽东主宰中国历史时期,发动了反右、大跃进、反右倾、“文革”等运动,导致无数中国人被非法剥夺自由和非正常死亡,给中国人民的生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是毛泽东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其错误的理论和主张发挥了主导作用却无法个人偿还的历史性犯罪。

中共对毛泽东的决策错误导致了多少人死于非命,至今一直不能拿出足够严谨、确切的官方统计数字,一直未能认真地总结中国走过的弯路,不能正视毛泽东犯过的错误,不肯向无辜的受害者道歉。正是因为毛泽东给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曾经带来过巨大灾难,才有了辛子陵的《红太阳的陨落》和茅于轼的《把毛泽东还原成人》。他们评价毛泽东的文字可能有值得批评和商榷之处,他们的一些见解或许属于学术界应当深入讨论的有失片面的一家之言,但是必须肯定他们这种担当正义,既是对死者负责也是为生者负责的勇气。

其实,在中国的近代历史人物评价中,对毛泽东的评价始终是一个无法绕过的话题。迫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压力,中共官方自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后就再也没有重新对毛泽东进行过重新评价。邓小平后来在正式发言中,曾多次谈到毛泽东是“三分过,七分功”。但官方为毛的盖棺定论,并没有降低民间强烈评价毛泽东的呼声。而且,对毛泽东进行评价是公民应有的权利,或者说这本身就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今天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思想和文化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的话----“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为人们描述了理想中的民主社会公民实现话语权的自然状态。任何人都有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但任何人都没有侮辱诽谤别人的自由,这正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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