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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审判缺失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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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昌奎被判死缓”的事件,腾讯微博对23000人进行了在线调查,98%的网友质疑云南高院判决的公正性,认为应该对李昌奎判处死刑。不知是法院真的发现判决有误,还是受到网络民意的压力,抑或是不便明说的上层干预,该案在终审判决生效的四个月后获得再审的机会。因为媒体的广泛宣传,该案尽人皆知,社会各界都在等待着……。

在等待的间歇,我们不妨冷静一下思绪,反省一下司法审判到底哪里出了毛病。从1999年至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共124项改革措施。不能否认,司法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办案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以黄松有为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不断曝光,也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李昌奎案件司法公信的缺失,其原因与以往不同,既不是因为法官收受贿赂,也不是因为事实不清或程序不公,说到底,是职业法官的司法裁量没能得到公众至少是网络民意的认同。正如某文章所言:作为亲历审判的云南省高院,在李昌奎案的二审中,认定了自首情节,作出死缓改判是行使司法裁量权的结果,完全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换句话说,公众可以不认同云南高院的选择,但必须承认判决是合法的! 对已经生效的合法判决,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说明云南法院底气不足,有点心虚。为何心虚,笔者认为主要是司法过程中缺少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如果审判者中有相当数量代表民众的陪审员参加,或者有正当途径获得相关建议和意见,再给李昌奎判死缓,法院可能会理直气壮的多。职业法官判案,可能合法却未必合理,可能有法律效果却未必有社会效果,更何况目前法官的素质尚待提高。这就引出了所谓“司法民主”的话题。

司法民主是指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它主张诉讼程序不应是专断和封闭的,法官不能凭借其地位和专业知识垄断诉讼,必须让当事人以及普通民众有效地参与到司法进程中来。司法民主的具体要求是:司法公开、有听取民意的正当渠道、法官独立适用法律、社会能够有效监督。实际上,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司法民主的具体形式之一。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大案要案或社会热点案件的审判,法庭上难见人民陪审员的身影,而在基层法院大量的一审案件中,为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倒是广泛使用陪审员参审。可以说,我国陪审制度的运行还停留在低层次的水平。究其原因,审判机关并没有真正认同司法民主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2010年出现了司法机关主动追求司法民主的原生态。陕西省高院对一起抢劫上诉案公开审理时,增加了民众参与的特别程序;河南省高院审理一起绑架上诉案时,旁听席上多了八位特邀代表。两个上诉案件中参与的民众和特邀代表的意见将成为二审合议庭的重要参考。因为上述作法不符合现行的诉讼程序,这种对司法民主的自发追求并未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应有的重视。

暂且不论上述司法探索的是与非,回到李昌奎案件的再审结局,认为除了维持原判或改判死刑外,黎尔平先生还提出了第三种结局,即“承认原判不妥当,但予以维持,同时责成云南高院对自己的业务作深刻反思”。笔者认为,无论哪种结局总需要有个说法,如果从司法民主上做文章更有积极意义。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云南高院重新审理该案,适用的只能是二审程序,其合议庭的组成已经不允许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因此,司法程序内的民主已经没有机会,但司法程序外的民主还有机会。比如,法院可以组织陪审员听证会,就该案作出书面听证意见;法院或案件当事人均可以召集各派法学专家,研讨该案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法院或案件当事人还可以邀请律师协会等相关民间组织提供法律意见等。当然,无论是哪个渠道的意见都只能是仅供参考,最终的决定权还在法院的审判机构。但是,司法独立的基础绝不是法官不了解社意民情。

不要以为一提司法民主就影响了“司法独立”。美国法院为了弥补对抗制诉讼的一些内在缺陷,在20世纪初从英国引入了“法院之友”制度,使案外人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知道的事实或中肯的法律意见,帮助法院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也不要以为一提倾听民意就影响了“司法专业化”。英国无报酬的治安法官必须由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他们接受法律培训后成为治安法院的审判主力。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司法神秘主义,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充分体现公众参与和公众意志。

在现代民主社会,任何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适度地体现民主精神。我国人民法院的权力依赖于民众的信赖、尊重和服从而存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到了必须转变观念的时刻,人民盼望着人民法院能够以开放的姿态接受社会的监督,不再用一些宏大的概念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禁锢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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