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条例》的相关规定,广管局对本地电视台的董事和主要人员,须作三方面资格审核。
据10月17日报道,《广播条例》第21条规定,电视台持牌人须在每年4月1日前,以指定格式向广管局提交数据,使广管局“能确定持牌人或对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是否适当人选”。若广管局调查后证实王征对亚视行使控制,则亚视将被裁定为违反了这一项条文,因为亚视向广管局申报的董事和主要人员名单上并无王征。
《广播条例》第8条规定,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牌照的持牌公司,过半数董事及过半数主要人员(包括负责挑选或制作节目或安排节目播放时间的主要人员)均是在当其时属通常居于香港(每年不少于180天),并曾连续通常居港不少于7年;该条又规定要并无任何“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对该公司行使控制。按照条例附件,“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包括其它持牌广播机构、广告宣传代理商、本地报刊等,以及对这些公司行使控制的人。
根据以上两项条文,广管局对本地电视台的董事和主要人员,须作三方面资格审核:
其一是考虑其有否香港或境外的刑事纪录、是否具有诚信公正品格的纪录,以及其过往的业务纪录,以判断他是否第21条所要求的“适当人选”(fit and proper
)。
其二是须审视这些董事或主要人员是否符合连续通常居港满7年,并且持续通常居港的要求。
其三是须审视这些董事或主要人员有否持有其它广播机构、广告宣传代理商或本地报刊的股份,其持股量有否超出法律规定的15%,或者是否这些机构的董事或行使控制的人或其相关者,以确保没有任何“不符合持牌资格的人”对电视台行使控制。
对一家公司行使控制的人,包括公司的董事或主要人员;实益拥有公司多于15%有表决权股份的人;或具有确保该公司事务是按照其意愿而处理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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