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东川区法院就已故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公休假期间,开公车带家人朋友去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其子向寻甸县人大索赔一案作出判决,责令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原告张文新之子张鑫34万元。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不服判决,表示“将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官员公休驾公车失事,政府是否应该赔偿?判决结果引发网民热议。
据云南网2月27日报道,时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张文新被认定对事故负责。事故也导致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成了孤儿。悲痛过后,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张鑫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打起官司。
东川区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日前一审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出车祸 张文新被认定负全责
2009年3月31日,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驾驶单位车牌号为云AFP238的“思威”牌越野客车,由寻甸县前往东川区因民镇落雪矿为岳母迁坟,同车载乘李冬梅、朱恒志、曹加许、胡存德4人。
当天上午9时30分,张文新驾车以每小时约49公里的时速,由东向西下坡行驶至东川区汤丹镇同心村附近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翻坠于道路北侧90.8米外的村子便道上。
张文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妻子李冬梅(寻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朱恒志(东川区矿务局汤丹矿退休职工,李冬梅的二姐夫)2人当场死亡,胡存德和曹加许(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居民)2人受伤。
1983年,张文新岳母逝世,埋葬于东川区落雪矿大桥地。当时,由于开发铁矿需要修建矿区公路,张文新岳母的坟墓需要搬迁避让。
为此,张文新向单位领导书面请公休假4天,并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县人大机关的本田越野车,去东川区处理搬迁岳母坟墓事宜,并按规定向单位支付燃油费。
后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伤亡人员无责任。
事发后,寻甸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和善后事宜,并对加强公务车管理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重申、再部署、再要求,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告人大 死者儿子索赔36万元
当时,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得知噩耗,立即回乡处理父母的后事。张鑫说,除了一套房子,父母就再也没留下什么。张鑫的生活一落千丈。
年迈的外公之前一直跟父母一起生活,父母走了,在亲戚扶持下,张鑫和80余岁的外公李国荣相依为命。
从2009年12月到2011年7月,张鑫和李国荣开始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打起长期交道,多次要求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一开始,单位还管了一下我父母的善后事宜,后来就不管了。我每天就到县人大去问,他们安慰我说,一定会处理好,让我放心。后来就一直拖着不解决。”张鑫说。县人大方面认为,张文新是县人大工作人员,在张文新公休期间,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他到东川区处理为岳母迁坟事宜,处理个人私事,是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事故发生是张文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两年过去,事情依然没有进展。张鑫和外公李国荣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万元。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东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对于张鑫主张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是否赔 县人大要等二审结果
2月24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富表示,要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有了明确依据才可以赔偿。他称,一审法院没有针对这起事故中,张文新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责任划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委托律师向东川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本案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文新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他所驾驶的云AFP23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属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单位批准他驾驶该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张文新是借用单位车辆办私事,该车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与张文新之间是借用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的抗辩理由,未予支持。
在本案中,交警认定作为司机的张文新负全责,虽然张文新在使用县人大的车辆时交了300元费用,但明显属于公车私用。对于公车私用,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则多从单位的管理注意义务瑕疵方面考虑来判定单位的责任,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受害人。
官员公休驾公车失事,政府是否应该赔偿?网民对此议论纷纷。大部分网民认为政府不该赔偿,“如果官员驾驶公车执行公务肇事政府应当赔偿!但如果驾公车在节假日出去办私事肇事,不仅政府不能赔偿,还应当追究驾驶者的责任。因为政府有命令禁止节假日驾公车办私事!”
也有一些网民认为政府可以酌情赔偿。其一,迁坟是“由于开发铁矿需要修建矿区公路,张文新岳母的坟墓需要搬迁避让”,属于因公需要,谁家愿意无辜迁祖坟;其二,公车使用合理合法,手续完备,费用明确,一个人大副主任因拆迁需要为岳母迁坟,哪一条规定不能用单位的车?
孰是孰非,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到底该不该为已故的县人大副主任闯下的车祸买单?最终有待二审法院一槌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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