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在听取了代表意见之后,进行了8处主要修改,不过有律师就认为,这次修改虽然是有很大的进步,但一些实质性问题还没有触及。而一些法律学者则在网络上对73条表示担心,担心秘密拘捕会被滥用。
11日上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审议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草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又新做出了八处主要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在实施前各方面都需要充分准备,建议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草案,已经把律师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但有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自己委托律师存在困难,决定草案就增加可以由监护人以及近亲代为委托辩护人;同时也增加了公安移交审查起诉,需要同时告知嫌疑人和律师,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也从原本的一律处10天以下拘留,改为先给予训诫再拘留。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参与了刑诉法草案起草中的咨询工作,代表刑辩律师提出意见。他认为,很多时候证人不出庭,可能是因为控方不愿意他们出现,只有规定,主要证人不出庭,法庭不能制证,才能对当事人更加公正,避免冤假错案。
田文昌:“有些问题不是证人本身不出庭,而是控诉机关不希望你出庭,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拘留谁?所以这是个大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庭上大量的法庭制证,有的时候法庭制证连续进行几整天的时间,都对着不出庭证人的死的、纸上的证言进行制证,所以不能解决问题。”
田文昌说虽然草案进行了修改,但是并没有触及很多实质问题,比如第38条虽然修改了一些,但是依然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而草案中的“不得自证其罪”和“如实供述”显然是立法矛盾。
也有人大代表透过微博透露,自己在小组讨论会上表达意见,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的指定居所,担心出现刑讯逼供。而一些法律学者则在网络上对73条表示担心,担心秘密拘捕会被滥用。
2011年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其中第30条规定,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33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据全国人大主页)
2011年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审议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微调,补充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2012年1月,上述二审稿经过修正,被下发给各省的全国人大代表。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