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政协广东委员会主办的杂志刊文指出,广东省“乌坎事件”应成为研究范本,并期望这是解决群众事件走向制度化的首步。文章刊发后,不仅中共中央党校发行的《学习时报》16日全文转载了该篇文章,而且言论一向较为开放的《南方都市报》,17日也全文转载了这篇署名中国政论家马立诚的文章。
这篇题为《“乌坎转机”的范本意义不可低估》的文章,首先由中国政协广东委员会主办的《同舟共进》杂志今年第2期刊出。《学习时报》在转载该篇文章时称“乌坎事件的处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次试验,具有重大标本意义。”
这篇署名马立诚的文章指出,长期以来,中国不少地方的基层当政者维稳思维和手段趋于简单化,不善于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 因此,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立即上纲上线泛政治化,市场问题政治化,社会诉求也政治化。什么“境外操纵”、“敌对势力”、“媒体煽动”、“不明真相”等,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定性”。这样一来,自然要采取“硬方针”。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泰山压顶,不惜一切,结果是两败俱伤,积累更多、更深的矛盾,导致人心尽失。
文章表示,30多年来,中国社会冲突加剧,社会风险激增。有鉴于此,中共中央于2011年要求创新社会管理,希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其中,如何化解群体性事件,是考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提到社会管理,文章说,恐怕一些官员脑袋里想的就是单向控制,维护“政绩”,维护某些干部的权位,而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民生福祉。文章指,“广东省工作组对乌坎事件的处理,给他们上了一课。”
文章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灵魂,是尊重公民权利,是增进而不是损害公民利益;政府应当做的,是营造公平、正义、协调的社会关系和法治环境。
这篇文章强调,“乌坎事件”的意义在于,它发生在改革开放的广东;广东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代表,“乌坎事件”的处理方式理应成为研究范本。
此外,“乌坎事件”的最终处理,摒弃了打压和刚性的陈旧思维,给各地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 文章还引述学者说,“乌坎事件”的意义不亚于改革开放初期小岗村的“承包”试验;人们希望这次事件的处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制度化的第一步。
乌坎事件,是2011年发生在广东省汕尾市所属陆丰市的一宗群众运动。由于土地被村委会成员私下变卖问题,村民上访无果后,村民与陆丰市政府发生矛盾,爆发多次示威,警民发生激烈打斗,并出现长时间的警民对峙局面。
汕尾市政府12月9日把乌坎村民申诉定性为“(事件与)在境外的某些机构、势力和媒体与乌坎村事件确实有一定关系,但村民表示这只是土地问题诉求。另有村民薛锦波等五人被刑事拘留,其中薛锦波在被关押了三天后死亡。官方验尸结果与薛之家人探视后认定的情况大相径庭,这两件事情激起村民情绪而把事件激化,亦因此乌坎事件得到国际媒体的注意。
12月20日,政府官员先派代表进村内与村民代表临时理事会谈判,成为事件和平发展的转机,同时由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牵头成立工作组处理,承认民选之“乌坎代表临时理事会”地位,并称释放被拘留村民与尽快再对薛锦波进行验尸确定死因,警民对峙局面结束。
2012年2月1日,乌坎村举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大会,由村民一人一票推选11人组成的村民选举委员会;2月11日通过村民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并选举村内7个村民小组组长共109人,3月3日、4日以同样方式选出村委会成员与村民小组代表各7人,被政府点名视为闹事分子的或示威组织者全部当选为村委会成员,这几次选举均全程开放给记者媒体在旁拍摄,亦有市政府与工作人员在旁监督。2月16日汕尾市官方正式把薛锦波遗体交还其家属并发放抚恤金和殓葬费,但并未再提及致死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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