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司法部门5月29日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可获得国家赔偿每日162.65元人民币。根据此项规定,因揭露计划生育“残暴”而自2006年判刑并限制人身自由,不久前前往美国的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可就此获得高达36万余元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29日当天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
照此标准,以陈光诚为例,陈光诚自2006年3月11日被带走遭判刑、出狱后在家中仍遭软禁,直到今年4月20日逃离家乡山东,如果陈光诚指控官方非法关押他长达近7年确立,陈光诚丧失人身自由达2,260天,官方须赔偿他人民币36万7,589元。
中国首部《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施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12月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官方表示这部法律不再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否“违法”,同时也纳入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是中国的法治建设朝维护民权民生的方向迈出的一大步。但维权人士仍怀疑新的赔偿法能否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维权人士控告官方采取“非法拘禁”“监视居住”等形式限制侵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例十分频繁,但最终获得国家赔偿的寥寥无几。但在2011年曾引起一时轰动的异见艺术家艾未未被拘80余日,以及“结石宝宝之父”赵连海“保外就医”人身自由受限制等案例中,当事人并未对官方限制其人身自由指责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提出索赔请求。
即如当下发生的陈光诚一案,虽然地方官员确曾对其人身自由实施了粗暴的侵犯,但目前无论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并未认可,陈光诚亦未提出任何上诉索赔请求。既然地方政府未被追究违法行为,那么陈光诚的赔偿便恐难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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