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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屡遭性侵 官场“猎雏”猖狂到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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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浙江省永康市发生的“大规模嫖宿未成年女学生”事件引人关注,当地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加上此前,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不断出现幼女被官员性侵案,官场公职人员“猎雏”已非个别,且正逐步成为一种“风尚”。当悲剧以一种令人发指的方式呈现出来,人们愤怒与心寒的同时,执政者们也应该深思。

2007年,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吴天喜“采阴”性侵36名年龄从12岁到16岁的女生。

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被逮捕。涉案10多名女性中有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

2009年,浙江丽水19名女高中生遭强奸,涉案人员中有多个村干部,在坊间传闻中还涉及多位公务员。

2012年5月29日,河南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先后强奸11名未成年女性被批准逮捕。

2012年5月27日,网传浙江永康发生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但至6月5日,当地警方尚未公布涉案女学生年龄。

从以上的案例发现,公职人员对未成年少女实施性犯罪已非个别,而且正在逐步成为一种风尚。对于官员嫖宿幼女的心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童小军接受采访时称,“我想官员也是男性群体的一员,和我们调研中的发现一样,在不同的对象中,对女学生有偏好吧。这与传统的男权文化有关系。”

他分析说,女学生具有“形象好;清纯,很多人没有性经历,对男性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未成年女生没有形成成熟的价值体系,对很多事物缺乏判断力”。

然而,不争的事实是,当官员性侵幼女事件发生时,官方通常将其定性为“嫖宿幼女罪”。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另一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两种罪行的定义与处罚大相径庭,客观上对保护幼女不利。

其实,自“嫖宿幼女”罪单独设立,与强奸罪相区别以来,废存之争就一直不绝于耳。有评论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显然已成这些涉案人员逃脱更严厉制裁的护身符。考虑到每次涉案的党政机关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都被轻判,就更让人怀疑这个“嫖宿幼女罪”,是不是专门为这些衣冠禽兽的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们发泄兽欲而量身定制的轻罪条款?

人们愤慨,当这些官员将他们情欲的魔爪伸向懵懂少女时,他们理应受到人格破产、臭名远扬、千夫所指的惩罚,斩断他们伸向幼女的魔爪。同时,要想制止未成年女童遭受侵犯的案件频繁发生,法律上首先要给予充分保障,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让他们在法律的震慑下打消犯罪念头。

外界质疑,一些手握“国家公有权力”的官员们一边将权力转为“私有权力”,随意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少女时,是否还考虑到自己的职责,是否还记得曾多次强调的官德。《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把轮训“官德”作为重要内容。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也曾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官德是社会风气的风向标,官德影响着民德,影响着社会的风气。“官德正,则民风淳;官德毁,则民风降。官德隆,民德昌,国家兴;官德毁,民德降,国家衰。”官德的高度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官德水平也决定着一个政权的兴衰成败。这些都是执政者需要考量的。

近年来,官员“艳照门”、“裸聊门”、““微博门”、“日记门”等违法乱纪甚至是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官德滑坡触目惊心。《中国商报》评论称,官德沦丧仅靠流于形式的教育远远不够。在保护涉案人隐私、公开案情的前提下,上级纪监部门应立即同期介入,对官员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带案督察”,堵塞漏洞,对可能出现疏于监管甚至是包庇纵容、同流合污等乱象进行责任追究,查处领导责任,跟踪调查可能涉及到的其他官员官德沦丧的现象,将披着羊皮的狼打出原形,这样才能铲除滋生害群之马的土壤。官员的身体里多流淌道德的血,社会的肢体就会更加健壮向善。近日,陕西“嫖宿幼女”案件在全国闹的沸沸扬扬,引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官方通报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表示不满,许多网友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程某(系略阳县城关镇农民)等3人(其余2人为未满16周岁学生)介绍幼女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12岁幼女的情况属实。2011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系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党支部书记)、赵某(系郭镇干部)、蒋某(系郭镇干部)、孙某(系城关镇农民)、林某(系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系城关镇农民)在县城某宾馆、酒店先后对一名12岁幼女嫖宿。

10月28日,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陆续对涉嫌介绍卖淫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县公安局称:未满16周岁的2名学生将另案处理。

新华网1日刊发了一篇《惊闻村镇干部轮奸少女暂定“嫖宿幼女罪”》的评论文章,作者鲁国平认为,“警方强调本身限制行为能力或没有行为能力的幼女的自愿卖淫行为,变相为那些干部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减轻罪责,那是不对的,也是有违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以及初衷的”。

知名媒体评论人汤嘉琛更是撰文称,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从法理层面来讲,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实质上是一种从属关系,不应并列。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嫖宿幼女罪”让很多幼女由受害人变成了“妓女”,这无疑是一种双重伤害。

早在今年中国“两会”期间,妇联界委员就曾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陈羽、洪天慧、伊丽苏娅等政协委员都曾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著名律师斯伟江1日解释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区别,他认为案件是否定性为“嫖宿幼女罪”要视情节而定。如果涉案幼女收钱,可定性为嫖宿;如果没有金钱交易,双方又不是恋人,可定性为强奸。强奸罪可判刑10年以上,最高死刑;而嫖宿幼女罪量刑是5年至15年。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争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认为,目前说该案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为时尚早。

而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矛盾。强奸罪中,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则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若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而嫖宿幼女罪,不但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其不满14周岁,其实这种情况更加恶劣,而且量刑上最高只能处15年有期徒刑,客观上对幼女保护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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