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月2日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乘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鉴于刘卓志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年59岁的刘卓志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案发前负责农
牧业经济和农村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等。
2010年12月15日,刘卓志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12月23日,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2011年1月6日,刘卓志被免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职务;1月14日,其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
就在刘卓志被立案调查前,他在锡林郭勒盟任职时的多名部下----锡盟原副书记蔚小平、锡盟原副书记白志明、锡盟锡林浩特原市委书记牛志美等也相继落马,涉案原因都与内蒙古矿藏开发等相关,如收受矿主贿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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