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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投保协议具四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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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9日第8次陈江会完成签署的两岸投保协议,历经近两年协商,发展出与一般投资协定不同的四大特点,同时还深具两岸特色。

据8月7日报道,所谓四大特点,即放宽投资人定义,包含经第三地赴大陆投资人;将投资人及相关人员人身安全纳入协议;将投资人对投资人(P2P)商务纠纷纳入协议以及两岸主管部门将建立联系平台等,皆有别于一般的投资协定。

若拿2011年9月签署的台日投资协议与两岸投保协议相比,经济部官员分析,前者适用对象仅包含直接投资,此外也并未像两岸投保协议纳入P2P商务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考量一般台商对大陆当地司法机关信赖感较低,两岸投保协议中特别明定若发生P2P商务纠纷时,双方投资人除了可采仲裁方式外,若彼此合意,还可选择至第三地仲裁,相较其他当地外商仅能选择在大陆进行仲裁外,台商显然多了条救济管道可选择。

至于外界质疑两岸投保协议是否给予陆资超国民待遇,相关官员则一再重申,两岸投保协议并不涉及市场开放的问题,现行对陆资来台投资的规定与限制均维持不变。

官员则是形容未来对陆资仍是采“有条件国民待遇”,毕竟目前台湾对陆资仍有投资持股比例或不得具控制力的限制。

备受瞩目的两岸投保协议距离签署日已进入倒数计时,岛内学者包括台大经济系教授陈添枝、政大经济系教授林祖嘉等人多给予肯定,并相信将为台商投资带来更制度化保障。

陈添枝表示,从投保协议已争取到人身安全纳24小时通知机制、P2P争端解决方式等方面,他认为尽管谈判结果“未尽完美”,但已经很不容易。

由于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后续还有货品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等待进行,陈添枝表示,实际具有经济利益的在后续两项协议,呼吁政府应开始全力冲刺这两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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