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以往人们就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等公共事件打官司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公益诉讼发展步履艰难。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的确立,被视为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的跨越性一步。
民诉法修改首次确立公益诉讼
中国公益诉讼实践走在了立法前面。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因几起普通公民(如职业打假人王海)挑战垄断行业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案件,“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开始引起中国社会公众和法学界关注。进入新世纪以来,一批热心公益的律师如郝劲松等,陆续加入到推动公益诉讼的队伍中。2005年,以全国律协发布《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为标志,公益诉讼掀起了一个小高潮。
近几年来,随着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利益、食品安全失范和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自发地参与发起公益诉讼。
但与此同时,由于缺失公益诉讼立法,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支撑,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一系列的“难”----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公益诉讼制度缺乏成为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
立案难,是最难过的一道“坎”。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实践中,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因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予立案或被驳回起诉。
2011年6月发生的康菲溢油事故即是一个典型案例。该起溢油事故给渤海湾海洋生态造成了巨大损害,当地公民个人以“整个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最终没有被受理。这一事件也再次把公益诉讼缺失推到风口浪尖上。
2011年10月24日,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中,首次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经过10个月的审议,公益诉讼制度终于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通过而获得国家立法承认。
对此,业内人士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评价。法律专家表示,对中国现行三大诉讼法而言,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无疑是一大创举,意味着中国公益诉讼从公民实践到法律制度的确立。将公益诉讼纳入民事诉讼法后,无疑将在制度层面化解实践难题,不仅有助于消除法院立案方面的顾虑,还会更好地引导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更好地促进公益诉讼,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
排除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仍存争议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一个规定。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的表述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民诉法草案三审稿上写的还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考虑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因此,修改后的民诉法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扩大了诉讼主体的范围。
据悉,在中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如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万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余万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
至于哪些“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不是这46万多家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由于新条款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这一问题将在具体实践中探索,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总结经验”。
新条款存在最大的争议莫过于,该条款未将公民个人纳入公益诉讼主体。一种观点认为,排除个人公益诉讼,可防止个别人“牟利”。因为,近年陆续有一些职业打假人被检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虽然后来被判无罪,但这一打着公益行为为自己牟利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
对此,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颜运秋表示,“个人不应该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当然,为避免引起滥用诉权的现象,可严格控制诉讼条件。”
尽管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的条款与学界预期仍有差距,但无论如何,公益诉讼的“入法”,为中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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