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美国社会何时将穆斯林与“恐怖主义”脱钩?

一部诋毁伊斯兰教的电影引发全球穆斯林反美浪潮,半个月过去了,这部“令人厌恶”仍然堂而皇之地挂在一些网站上。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百无禁忌的美国,对伊斯兰教的尊重并未成为美国的“政治正确”,美国社会对穆斯林还存在很深的偏见,从心理上还没有将穆斯林和真正的恐怖主义脱钩。

过去两周以来,美国人拍摄的一部诋毁伊斯兰教的电影激发了利比亚、埃及、突尼斯、也门等阿拉伯世界及全球其它穆斯林聚居区的反美浪潮。反美的示威逐渐呈现暴力化倾向,并且在一些地区酿成血案。在利比亚的反美骚乱中,美国驻利比亚大使甚至在暴乱中遇害身亡。

尽管反美浪潮依然像野火一样蔓延,美国方面却并没有丝毫意思要封杀那部罪魁祸首的电影。针对反美示威的暴力化,美国官方除了谴责还是谴责,却从未检讨自身的谬误。对此,美国人的回答总是那么的“无懈可击”:因为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

奥巴马25日在联大的演讲就是这样说的。在他看来,那部冒天下穆斯林之大不韪的电影“粗俗且令人厌恶”,“它所传达的讯息必然为尊重人性的人所不齿”,“它不仅侮辱了穆斯林,也侮辱了美国”。但就是这样一部遭人唾弃的电影,一旦被“言论自由”的光环笼罩,却也得到了免死的金牌。

诚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捍卫的言论自由是美国人得瑟的资本,正如第二修正案让部分美国人能趾高气昂地握紧手里的枪。对长期以来习惯于对抗权威的美国人来说,所谓“言论自由”其实质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百无禁忌。也就是说,美国的言论自由当然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要取决于是否触碰到某些敏感的“禁忌”。

在美国,这种“禁忌”往往被冠以“政治正确”的美名。在2008年竞选中,当麦凯恩(John McCain)在台上激情演说时,台下一名白人妇女公然站出来对奥巴马出言不逊,麦凯恩很有风度地纠正说:“女士,奥巴马先生来自一个体面的家庭,只是碰巧和我的政见刚好相反”。不得罪少数族裔,不蔑视政见不同者,这就是美式“政治正确”的典范。

这样的例子当然还有很多:在政界人士口中,“黑人”只能叫做“非洲裔美国人”,更不用说带有贬义的“negro”甚至是“nigger”了;也很难想象,奥巴马会以言论自由为护符取笑罗姆尼的宗教信仰;当然更不会有人公然站出来为三K党、为纳粹主义、为麦卡锡主义招魂,因为这些东西早就被牢牢地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谁要公然反水,除非敢于背上极右翼的骂名。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美国社会已经在这些问题上建立了共识和准则,所谓“百无禁忌”并非无所禁忌,超越言论自由之上还有更高的社会规范作为约束,否则只能使社会陷入万人争讼的混乱状态。但不幸的是,对其他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的尊重没有“入选”这样的政治正确之中。美国官方虽然口口声声地称,美国海纳百川地包容宗教的多样性,但在社会共识层面,对其他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的误解和成见依然存在。

究其原因,固然可以用“文明冲突”这样的理论来解释,但在一个充分世俗化的世界,美国人总不可能总沉浸在十字军东征的记忆里。

美国“领导”世界的首要目的是自身安全,而非像当年法兰西帝国那样为天主教保驾护航。

而在9/11之后,在美国人眼里,穆斯林几乎可以和恐怖分子划等号,使国内的穆斯林遭到各种歧视和羞辱。而美国政府非但没有纠正反而助长了这样的风气。在这种大环境下,尊重穆斯林、将伊斯兰教同极端主义区分开来“政治正确”就越发难以形成了。

以美国“右翼女士”库尔特(Ann Coulter)为例,她在9/11后就曾大张旗鼓的表示要“入侵他们(穆斯林)的国家,杀光他们的领导,然后把他们全部变成基督教徒”。她还公开号召机场只对穆斯林进行安检,“以免浪费别人的时间”。而就是这样一个人,却有4本书登上了《纽约时报》的最畅销书单,其“辛迪加专栏”有上百个链接。当然,这一切都是在“言论自由”的光环下进行的,美国政府自然无从干预。

而在缺乏相应“政治正确”的大环境下,美国出现《穆斯林的无知》这样的电影也就不奇怪了。

相比之下,在2003年,中国大陆某知名杂志刊登了触犯回教忌讳的文章,甚至惊动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由此被勒令收回。以此看来,没有自由或者少有自由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好处”。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的大前提是基于最基本的道德和人性的尊重,对穆斯林的尊重也应包含在美国人的“政治正确”之中。如果言论自由包含诋毁他人的“自由”、污蔑他人的“自由”,那么这种“自由”不要也罢。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