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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官方承认劳教制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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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2年10月9日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并于当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承认,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德国世界报记者:我想问一个关于劳教的问题。在这个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我们没有看到提到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考虑到有很多人大代表都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姜伟:谢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自20世纪50年代在中国开始施行的劳教制度,随着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一直饱受质疑。几年前就有学者形容,“劳动教养变成了一个筐,什么人都可以往里装”。

2012年8月,湖南永州上访母亲唐慧被劳教8天后重获自由,让人们再次将目光投向劳动教养制度。新华社“中国网事”就此评论说,“母女团圆的结果留给我们的不是一个句号,其实还有一个大大的问号。这个问号指向的是屡屡引起巨大争议的‘维稳式’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联引进,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制度。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该决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00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建设,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劳动教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法理缺陷,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声。这一情况到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

很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2012年,唐慧劳教案发,全国舆论哗然。在媒体和微博压力下,代理律师甘元春和胡益华行政复议成功,并解救唐慧。除了一致声讨永州公安局,民众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声音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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