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建议终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解释1999年就居港权释法内容的筹委会意见的法律效力,遭反对派声讨。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弘毅对此表示,人大过去4次释法,只是就有关法律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香港法院仍可根据原有原则,解释《基本法》,故释法不会冲击法治。
在6日由反对派23名立法会议员及城市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办的“‘一国控制’对‘一国两制’”宪制研讨会上,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文敏声言,律政司就外佣居权案向特区终院提出寻求释法的建议,“正正是对法院不尊重”,“将个波夹硬推畀法院,丢政治问题个波畀法院”,又称虽有支持释法者呼吁相信法院独立决定,但声言此说要在建基于特区政府承诺无论判决如何,都不会“输打赢要”,再寻求人大释法,但可惜律政司“拒作承诺”。
律政司提请释法非政治问题
陈弘毅在发言时,引用了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12年12月18日发表的声明,指“代表政府提出所有合理的论据,是律政司司长在专业上和宪法上的责任。终审法院是否按《基本法》第一五八(3)条提请人大释法纯属法律问题。正如代表任何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一样,律政司司长本人及其部门、以及所延聘的法律专家,包括本地和海外的资深大律师及大律师,有责任共同磋商,提出一切合理可辩性的论据,而其他当事人的法律代表团队亦必会对此提交论据作出抗辩”,故律政司向终院建议提请释法,是法律而非政治问题。
他续说,自己相信终院会独立专业判断在外佣居港权一案上提请释法,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五八条的条款及程序,“法院会独立公正,就正反双方作专业判断”。
非常任法官 撰文指法制未变
陈弘毅又强调,《基本法》已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解释权,同时授权港法院自行解释,是一种“妥协”,并以美国的联邦制为参考,指州法院对法律亦无“终极解释权”,做法是让中央要保持权力的同时,尊重高度自治等因素。
他并引述了特区终院非常任法官、曾参与审理居权案的梅师贤爵士的文章,其中指《基本法》是独特制度,区分了终审权与解释权,故人大释法并不一定对传统法治理念冲击,要视释法权力范围性质等因素,并相信到“目前为止”,对方都不觉得人大释法会对普通法运作有直接负面影响:“日常的法制运作,无论是法官、裁判官,到上诉法院,甚至终审法院,直至目前为止,我不觉得人大释法对香港的日常的法制运作上,构成直接负面的影响。”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王敏刚6日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香港特区的基础是来自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基本法》中列明了提请人大释法的条件和程序,反驳指特区政府依照程序向法院提请,才是依法办事,不存在破坏法治之说;任何人要求绝不释法,才是破坏香港特区的法治系统,“反对派现在将提请人大释法等同影响香港法治,是一个严重误导社会的信息”。
新界社团联会理事长陈勇则表示,律政司现在只是向法院提出申请,一切仍然要待法院作出判决,故不存在有反对派声言特区政府的做法是输打赢要。他以刚果金案为例,当时是由终审法院法官投票,最终决定提请人大释法的,各界人士都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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