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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VS赵红霞

3日晚上看到新闻,话说雷政富反腐功臣赵红霞将面临审判,该消息是这样的“赵红霞被移送检方 涉嫌勒索雷政富300万”。

看过之后,我很为当事人的赵红霞感到惊讶,为什么不是官员的雷政富“书记”,居然从哪里拿来点权力,然后利用手中的权力到处挥舞,结果把一女子给骗了,最后的结果却是受害女子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到现在为止,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官方如何处分雷政富,却首先看到的是受害女子赵红霞即将面临司法审判!

我不知道这是什么世道!但是,这很容易让我想起法律史学课上的东西。话说,中国古代帝制社会时,每个王朝都存在着这么一个现象,后期有所谓的“乱世用重典”。非常明确的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有感于元朝的法律,认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于是,《大明律》就按照这个思想进行制定。但是,我们也知道,尽管《大明律》非常严厉制裁那些官吏,最后我们却看到了明朝依旧出现很多很多贪官。

有点扯远了,还是回到这里的主角雷政富、赵红霞和王立军上。我们都知道,雷政富当年是那个地方的区书记,按照《宪法》组建的“人民政府”学说原理,书记的雷政富并不是一个符合宪法意义上的“官员”,他只是党的书记,是负责官员党的人事安排的人。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人,他为何可以贪污腐败呢?他的权力来自于哪里?同时,我们也必须问这么一个问题:权力来源不明的雷政富,现在他腐败了,他该如何惩治?

不是官员的雷政富(我是严格按照政治学原理和宪法来说的)出现腐败,赵红霞肯定是受害者,她被一个人欺骗了感情,认为他是有权力可以用的。因为公司的安排,或者自己对权力、金钱的爱慕,所以选择了这一没有后退路的方式。

只是,我们在这里更需要明确地问清楚:为什么我们这里的官员和不是官员的书记,他们可以随意乱用权力去诱骗漂亮女青年呢?

现在,惩治腐败的一方,他们自己不去思考这些问题,不从根本上去解决这些问题,却拿着受害人按照现有的规则或潜规则办理的事实进行司法审判,这种只对结果感兴趣却不对前因进行整治的方式,是不是值得我们国民们去批评和反思的呢?

同时,我们也还得注意这么一个对比。我们都知道,去年王立军事件发生了,然后根据官方不公开的调查结论进行审判,最后在2012年9月24日作出判决。王立军犯有叛逃、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案等犯罪事实,最后结果却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而如今,本身是制度受害者的赵红霞,她被一个没有权力法律依据的雷政富诱骗了,做了很多错事,且这些错事大多是雷政富去做的。可是,如今的赵红霞,她怎么就“赵红霞或面临 15年以上刑罚”了呢?她所做的事情,有雷政富严重吗?有直接叛逃的王立军严重吗?

这样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站出来给予合理的解释,更希望反腐从根源开始,不要只针对个人进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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