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需監護人單獨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天發布,將從8月1日起實施。

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介紹,最高法在充分調研基礎上製定了《規定》,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規定》要求,應用程序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長期以來,部分移動應用程序通過一攬子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的問題突出。對此,《規定》明確了此類處理人臉信息的新規則,由於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對個人權益影響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設定較高標準,以確保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慮對自己權益的後果而作出同意。


《規定》引入單獨同意規則,即:信息處理者在徵得個人同意時,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的同意,而不能通過一攬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徵得個人的同意。個人同意是信息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基礎。只要處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範圍,原則上該行為就不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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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專門將“受害人是否是未成年人”作為動態考量因素,明確將“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為責任認定特殊考量因素,對於違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承擔責任時,依法予以從重從嚴,確保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依法得到特別保護,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規定》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從司法審判層面加強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保護。按照告知同意原則,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必須徵得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關於具體年齡,可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以及正在製定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進行認定。從責任認定角度看,結合當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保護現狀,《規定》在民法典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侵害人臉信息責任認定的考量因素予以細化。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王亦君實習生李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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